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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与履约进展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8.20 字号:【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世界各国儿童的健康幸福成长制定了一整套准则与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和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1990年8月29日,中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公约》的签约国,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尊重和保护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 刘伯红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简称《公约》),转眼就要30年了。截至2015年底,签署和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已达196个(美国是唯一没有签署《公约》的国家),使《公约》成为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公约》作为联合国九个核心人权公约之一,作为世界第一部保障儿童权利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为世界各国儿童的健康幸福成长制订了一整套准则与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和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

  《公约》建立在四项基本原则之上,即:第一,不歧视原则。每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不因其本人及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第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第三,确保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完整的原则。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第四,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公约》共有54条,分序言和三个部分。

  《公约》序言,阐明国际人权框架所提出的原则既适用于成年人,也适用于儿童。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保护儿童免受歧视以及实现各个方面的权利,是联合国一贯的宗旨和原则。

  《公约》的第一部分(1条~41条)为实质性条款。强调了每一位18岁以下儿童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儿童享有人的全部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其最基本的权利被概括为四种:第一,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第三,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第四,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公约》中阐述的每项权利都是每个儿童的人性尊严与和谐发展所固有的。《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制定保健、教育及法律、公民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权利。

  《公约》的第二部分(42条~45条)为程序性条款。规定了对《公约》的宣传倡导,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及其职责,对缔约国报告提出要求。

  《公约》的第三部分(46条~54条)为签约条款。规定了批准、加入、退出《公约》的程序,以及作准文本等。

  《公约》还附有两个议定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中国签署、批准并积极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作为《公约》的签约国,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尊重和保护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在签约之前的1990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使之成为政府管理妇女儿童工作的专事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制定,2012年修订)等;与此同时,制定和执行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2011-2020)等》,全面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

  30年来,国家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法律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的婴儿死亡率为200‰,2018年降至6.1‰,儿童医院228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3070个。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从2000年的35.0%上升到2018年的56.6%,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00.1%和82.5%,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儿童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不断改善。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

  各国应积极推动儿童权利的全面实现

  《公约》的制定和实施,鞭策着各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帮助并改变了数百万儿童的生活,取得显著的成果。但是,我们也切实看到,世界上至今还有忍饥挨饿、被剥削、被歧视、被强迫劳动、被贩卖、被暴力、被性侵、被迫卖淫、被侵害、被毒品疾病威胁、被战争裹挟、被迫早婚、被剥夺受教育等权利的孩子,他们的存在意味着《公约》实施仍有完善的空间。

  据2017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我国有697万“留守儿童”,除此之外,还有数以万计的“困境儿童”“新困境儿童”和“隐形困境儿童”,他们在被养育、被关爱、受教育、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即使对待普通儿童,不少家长对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尚缺乏科学系统的认知以及正确的行动,教育系统尚不能以优质的教育吸引孩子们的学习兴趣,锻造儿童们的品格,社会还不能在市场经济与文化多元且快速转型的条件下,为孩子们提供阳光、向上、安全的加油站和保护网……所有这些,都敲打和推动着我们进一步学习和理解《公约》的精神与标准,提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儿童工作的能力,为所有儿童健康快乐幸福成长创造美好家园。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