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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积极维护女职工权益 坚决纠正“怀孕报备、孕期解聘”行为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7.24 字号:【

  近期,媒体频频爆出多家用人单位女职工排队生育、怀孕后被处罚甚至被辞退事件,反映出女职工在劳动就业、生育保障、特殊劳动保护等权益实现方面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就此,河北省总工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会进一步提高对维护女职工生育权重要性的认识,一旦发现有女职工怀孕未报备被罚、生育权益不落实或在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等侵权行为,将主动发声,坚决制止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坚决纠正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会要以国家生育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全面二孩相关政策为重点内容,通过“木兰有约”法治宣讲、现场会、学习交流会和网站、微信等各种宣传阵地和现代传媒手段,推动做好《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女职工尊法学法懂法用法。

  今后,河北工会将聚焦中小非公企业和医疗卫生、教育、金融等行业企业,开展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摸底自查。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工会将及时介入,并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和“一函两书”制度及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等手段,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河北工会还将大力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女职工心理关怀等工作,及时发现、总结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的成功经验和反面典型,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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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应受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全国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乎也都规定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等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