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首页
> 聚焦> 依法维权
宁夏出台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意见
涉妇儿案件优先收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4.18 字号:【

  为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妇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强妇女儿童司法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对加强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的协调联动进行了细化。

  《意见》要求,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施暴人的惩处力度,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各级法院的各类培训中。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妇联组织要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婚姻调适、法治宣传等关爱服务。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妇联在信访接待中分别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制度,每年统计汇总报同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明确,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保护,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女性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妇联要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女性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大对女性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宣传教育培训。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依法指导女性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案件,要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完善妇女儿童权益诉讼保障机制方面,《意见》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要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收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涉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赡养案件,要依法适用先予执行,保障妇女儿童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针对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见》明确规定,妇女儿童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及时裁决。妇女儿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的妇联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妇联组织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通报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加强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的协调联动方面,《意见》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共同培树婚嫁文明新风三方面进行了规定。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向同级法院推荐优秀妇联干部、妇女、婚姻家庭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预备人选。人民法院要积极吸纳妇联组织推荐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适当提高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人民法院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应邀请妇联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并参加调解工作;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判后,可以请妇联组织配合做好当事人的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工作;妇联组织针对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