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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引关注 被告人因强制猥亵罪获刑6个月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10.16 字号:【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丁秀伟 发自上海 10月15日上午,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由静安区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坐下,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身体。其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王某某仍继续紧贴对方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身体,被该女子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8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10月15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据了解,该案是上海市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静安法院副院长、本案的主审法官丁德宏在庭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案和一般的“咸猪手”案件有所区别,其中强制猥亵的情节表现得比较充分,而且证据比较确凿,而之前类似这种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案件的取证十分困难。

丁德宏介绍,此案中,被告人其实是对三位女性先后实施了猥亵(中间一位女性至今未找到),尤其是对第一位未成年女性不断触摸,在对方不断躲闪的情况下,还不断地靠近,强制猥亵情节表现充分,证据确凿。更为重要的是,其中一名女性勇敢地站出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并且追出车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这个案件取证相对较充分。

丁德宏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严惩,在公共场所对类似行为的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再伸“咸猪手”;也希望广大女性勇敢地站出来,遇到不法侵害时像本案第三位被害女性一样严厉指责被告人并报警。这样可以打击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使他们不敢在公共场所肆意对女性下手。

 

此案为何可以“入刑”?

三名受害者

有一人报警并且把犯罪嫌疑人带到警方处 两名受害者作证

警方

调监控取证 认为行为恶劣 考虑是否以刑事案件立案

检方        法院

提前介入 审理 定罪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