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首页
> 聚焦> 调研思考
70年的发展,更多妇女享有更公平的社会保障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10.11 字号:【

□ 张丽宾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是人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权利,是公民“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公正平等地、有尊严地参与社会保障计划和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世界人权宣言》基本精神一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将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立法予以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为妇女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妇女社会保障权益的提升奠定了法律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政府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的社会保障体系。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都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依法得到基本的生活资料、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社会保障中,最主要的是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就建立了低水平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保障工人职员工伤、残疾、疾病、死亡、养老、生育等待遇,减轻工人职员生活中的困难,并采取逐步推广的办法。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农村依托集体经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广大妇女享有不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实行了紧急救助形式的社会救助,在农村初步建立五保供养制度,在城市开展了孤老病残人员救济和特殊人员救济,城乡困难妇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从社会保险看,1986年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为失业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1995年全面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女性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补助和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等待遇;1996年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1997年国务院实施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12年普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妇女参保人数和待遇水平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的可喜变化;1999年初开始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妇女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从社会救助看,1999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7年开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困难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又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方面,2014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使不同单位妇女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2014年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未就业妇女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2018年实施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向全国统筹迈出了关键一步;全国普遍建立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老年妇女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方面,2016年人社部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为老年妇女提供更好保障和服务;2018年全面启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方面,2019年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设置生育奖励假和配偶护理假,使更多生育妇女受益。社会救助方面,2014年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统一的救助制度。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全面推进,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经过70年的发展,更多妇女享有更公平的社会保障。2018年,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两亿人,其中女性8927万人,女性的生育权益得到保障。截至2018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数约为5.4亿,基本实现了全覆盖;2017年,全国近3.8亿妇女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妇女生活得到基本保障;2017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女性7950万,比2005年增加3924万;2017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女性8594万,比2005年增加5581万,在就业领域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得到基本保障。截至2018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中女性占44.8%,农村低保对象中女性占42.0%,国家社会救助制度惠及困难妇女,为困难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未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朝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促进更好实现妇女的全面发展,进一步释放半边天力量,促进亿万妇女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建功立业。

(作者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