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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大代表提出多项对策建议 确保妇女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不落空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1.31 字号:【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在农村土地确权、林权制度改革以及三权分置基础上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云南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根据云南试点地的经验,认定妇女集体成员资格却存在极大的困难。”1月30日,在云南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和红梅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说。

  哪些妇女存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困难?“因婚姻关系变更而离村离家的妇女、因未参与承包地分配和无法参与宅基地指标分配而丧失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嫁给城镇居民但未改变户籍的妇女,以及长期外出打工的妇女等。”和红梅说。

  多种原因致使精准认定存在困难

  到底是哪些原因造成了认定困难,和红梅为记者做了详细分析。

  “首先是妇女对参加自身土地权益维护的意识不强,参加活动不积极。”和红梅对记者说,妇女对自身的土地权益缺乏了解和认知。

  2018年,云南省妇联分别在昆明市宜良县、大理州大理市、保山市昌宁县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显示,超过三分之二的受访妇女表示知晓相关法律,但对妇女的土地权益却认知不全,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受访妇女表示不了解任何关于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知识。

  “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全,加上土地近年来的产出效益较低,妇女对农地的依赖性较以前已大大减弱。”和红梅分析认为,因此妇女对参加自身土地权益维护的相关培训、政策宣传活动、村民会议都不积极,给权益保障工作带来较大挑战。

  “妇女参政议政比率较低,妇女干部在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话语权少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和红梅告诉记者,从大理、昌宁和宜良的实地调研情况来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社女干部和妇女代表所占比重最高为16%。

  “部分原有的乡(村)规民约制约着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与维护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和红梅说,乡村规范、传统以及村规民约在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与维护方面占主导地位。

  权益差异。

  多项建议确保妇女权益不落空

  鉴于上述原因,在2019年云南两会上,和红梅向大会提交了《确保妇女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不落空的建议》。

  “首先要增加基层普法宣传,基层配备法律咨询顾问。”和红梅为记者解释说,这一建议主要针对农村妇女对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与措施的知晓率低、维护意识不强,有必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活动。

  “可编写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法律和政策的知识普及手册,开展土地政策宣讲,或通过宣传栏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帮助农户了解、掌握相关知识。”和红梅建议,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再只是简单的承包经营关系,通过政策宣讲,让妇女们提高对其土地权益的认识度和对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对于如何才能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和红梅还建议,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同时,增加对乡村的法制服务,与乡镇司法所、土管站和妇联联合建立乡村土地政策、法律咨询信息平台,多渠道宣讲相关的土地政策和法律知识,让妇女能有一个事前了解咨询的平台。

  “识别特殊群体,根据实际精准认定。关注特殊群体,根据本村实际,实行精准认定,并开展动态监测。”和红梅解释,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夫家生活,这种情况下妇女作为夫家的一员应共同享有宅基地权益。出嫁女户口仍在娘家村,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宅基地权益可按规定确认,但其家庭在夫家所在地则不得重复拥有宅基地权益。

  “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村居民,依法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不论是在承包地确权登记,还是宅基地确权登记,都要做到一旦家庭成员发生内部纠纷,法律咨询适时介入,做到无纠纷颁证,以保证妇女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变化而被漏登的情况。”和红梅说。

  她还建议,要关注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使用经营权的个人权利。她解释说,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土地承包/使用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认定,但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特殊群体的个人权益。避免妇女因为婚姻关系变化而使其名下的承包/使用经营权虚化。

  和红梅说,在宅基地确权和村民不动产登记中,应特别关注妇女署名权和新分户指标分配被忽略的问题。一旦发生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或上市的情况,转让方需要事先征寻共有登记者和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和签字认可。

  “修订村规民约时需要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和红梅在建议中写道,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应充分征询不同利益方特别是妇女的意见,着重修订原有村规民约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

  “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方面,应将成员对本集体的义务和其对集体经济的贡献,以及村民参与集体活动作为基本条件。”和红梅建议,将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条件纳入村规民约。保证有足够的妇女代表参加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和实施,保证妇女代表对修订村规民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执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