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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将家庭暴力纳入公安机关统计体系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1.10 字号:【

  “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档案等相关信息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人口管理中的重点人口管理模块。在有条件的地方单独设计家庭暴力警情分类,将家庭暴力纳入公安机关统计体系。”

  近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从甘肃省妇联获悉,日前,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妇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意见》,意见就各部门切实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及依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等做了具体的分工并提出明确要求。

  该意见在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方面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强家庭暴力案件的办理,对加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书面告诫书,要求加害人纠正不法行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并告知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公安机关应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护令,并在收到生效裁定后24小时内,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谈话,对被申请人予以警示,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和探索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或“家事审判庭”,为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对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及时弥补受害人在人身、财产、精神上的损害。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应当及时审查,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确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要依法妥善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对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意见还对卫生健康部门、民政、司法行政机关、妇联做出了相关要求。

  意见还要求甘肃省妇联要制定下发《甘肃省妇联系统处理家庭暴力投诉规范》,基层妇联组织要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同时要积极为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服务,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