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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进源头维权 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利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8.09.07 字号:【

  2014年,历时128天的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最终以原告黄蓉(化名)的胜诉而告终。此案是国内第一次正式地、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招聘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并予以赔偿。该案被媒体评为“2014年十大女性新闻”。

  这也是浙江省妇联主动介入的女性就业歧视案件。近年来,浙江省妇联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来消除就业中的女性性别歧视。

  “有人反映你单位在招工期间存在性别歧视,情况是否属实?”“是。”“为什么在招工时只招录男性?”“工作较辛苦,男性更能适应。”

  ……

  以上对话,出自金华市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当地一企业之间的约谈记录。当天的约谈结束后,该企业承诺在今后招工中,不会再发生性别歧视的情况,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这种场景在浙江并不少见。2016年,浙江省妇联转发了全国妇联《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约谈机制。各市、县(市、区)妇联也纷纷积极推动地方出台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政策文件,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努力保障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妇女就业问题。

  时过不久,温州、杭州、台州、金华等地都出现了约谈案例。台州市还约谈了两家企业工会女职委负责人,对存在的产假时间不明晰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与此同时,浙江省妇联还将“推动女性平等享有公平就业机会”纳入《2017年度浙江省“平安家庭”工作考评细则》,并占5分。这大大提高了各部门对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工作的重视程度。

  另外,浙江省妇联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作用,做好政策法规的“性别”把关人,推进源头维权。

  就拿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来说,在其修改过程中,评估工作专家组多次提交书面评估意见,经过浙江省妇联与省法制办反复研究协商,有多项评估意见被采纳——新增加了两条条款,并修改完善了若干条款。

  其中,新增的两条条款是:政府责任和特别条款。在政府责任条款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而在这之前,修改稿只体现了部门责任、工会和妇女组织的责任、企业责任等。

  在特别条款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在劳动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坚决对职场“性骚扰”说“不”。

  修改完善的若干条款有,如在合同管理条款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在设施建设条款中,增加了“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等内容。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浙江省妇联的努力下,至2015年,浙江实现了省市县三级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全覆盖。如今,对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要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已成为法定程序。

  接下来,浙江省妇联将推动人社厅、工会、妇联等部门发文,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经纳入法治浙江建设工作计划,12月底前完成。

  评论

  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需要“全链条”发力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评论员 莫兰

  就业权是妇女实现自身解放与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基础。职业女性既是劳动力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人力资源,又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责任,保障女性公平就业关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推动公平正义建设、实现两性和谐发展。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及“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出于生育成本的现实考虑,用人单位招录女性的意愿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并为阻止女性入职设置更多障碍。智联招聘发布的《2017女性职场现状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女性就业率达73%,这表明女性在职场中的作用愈显重要;但另一个值得重视的数据是,“八成女性认为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性别歧视,学历越高的女性,感受越深刻”。

  在这一背景之下,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亟须解决的现实课题以及当下民众广泛关注的重要公共议题。

  涵盖“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两大核心的公平就业乃是一个宏大课题,既涉及上游的制度设计、政策规划、机制完善、法律健全等环节,又包括了中下游的监管、执法、执行等环节,需要全覆盖、全链条、全方位、全社会、全要素加强全面监管。在这方面,浙江省妇联组织的一系列措施确实值得借鉴:关口前移到修订完善政策法规的“源头保障”环节,将推动女性公平就业纳入工作考评细则,通过发挥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作用,不断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用人单位各项责任;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较高质量地实施生育保险政策,发挥制度保障和兜底作用;重视“事后补救”环节,探索建立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主动介入女性就业歧视案件审判,及时纠偏矫正。事实证明,全链条发力效果明显,防止了某个环节出现纰漏,导致整体目标难以实现。

  女性公平就业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生育是法赋权利,它不只是家事,还是公事、国事,不应让女性独自承担因为生育而遭遇职场不公的代价。北京大学人口所穆光宗教授强调,“不仅要尊重自主自由生育的权利空间,而且要营造低成本、低压力、低风险的生育环境,以实现适度生育、优化生育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低压力”的生育环境,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女性公平就业的实现。只有当女性不再为究竟是要“孩子”还是“位子”的两难选择而担忧,才能真正告别“不敢生”的困境,从而扭转我国低生育率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