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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群体与个体差异 细心呵护女职工权益
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8.03.20 字号:【

  近日,《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原则,由陕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起草完成初稿,经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基层女职工干部和女职工代表多次讨论和修改,于2017年12月26日陕西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是陕西省制定的第三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章制度。

  内容更加具体,条款更加细化

  与已有的特别规定相比,该“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针对女职工的生理和生殖健康的保护,增加并细化了一些条款。比如,增加卫生护理品或护理费,细化经期保护措施,新增了痛经假和备孕期保护假,细化了孕期保护和产假时间,将孕期保护和产假分成不同的等级。关于如何进行保护也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内容更加具体,操作更方便。这些保护措施重点在于妇女的生殖健康,与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相呼应,显示了陕西省在人口发展政策问题上的前瞻性。

  第二,新增并细化了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包括就业的权利和劳动保护的权利。比如,在因结婚时间、生育时间以及因结婚和生育而产生劳资纠纷问题时,无条件保护女职工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规定非常具有性别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女职工的利益受到侵犯。这是因为,女性的生活体验与男性是不同的,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集体合同或契约的协商,如果没有女性的参加,女性的利益很难在其中得到体现。

  第三,将单位应该承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化和全面化。“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中共有六项: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性特别保护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训;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从性质来讲,上述六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立长久性的制度;二是政策法规执行的要求。其最具有意义的是制度性建设。因为政策是指导,能否执行要靠制度保障,即是否有一个长久有效的执行机制。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将女职工保护机构或人员明确化,这就为长期有效地执行政策法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切合社会现实,满足女职工需求

  “规定”的很多内容非常细致,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女职工就业和职业发展面临的困境而设。比如,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诸多规定,就是针对普遍存在的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现实而设立的。在这其中,限制生育时间的现象特别普遍,许多单位尤其是中学都有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们必须按照单位安排的时间生孩子。这种非常不人性的规定给女职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规定”满足了全省女职工的现实需求,从法律和法规上保障了她们的权益。

  “规定”新增和细化的内容还包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妇科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费用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明确规定单位设置“哺乳场所面不少于10平方米”,并明令规定凡是遇到性骚扰举报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等等。这些规定也都是针对现实社会中的很多用人单位妇女劳动保护的不足和隐私保护不足而设立的,从法律和法规上对这些需求给予支持。

  “规定”也注意到了女职工的群体差异与个体差异和需求的不同。工作单位不同、劳动强度和方式不一、女职工的需求不一;女职工的个人身体条件不同,家庭支持不同,个人的需求也不一样。新增的痛经假、备孕期保护、细化的孕期保护,以及流产、终止妊娠和分娩假保护,就是针对身体和生理比较特殊的女职工设立的。其中备孕期保护特别值得关注,对那些有习惯性流产的女职工来说,使她们既能满足做母亲的愿望,又不至于因备孕而失业,很大程度上可以减缓妇女生育和就业之间的冲突。

  当然,“规定”也并非完美,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集体劳动合同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时女职工代表的人数百分比是多少?产假待遇能否把津贴和资金部分也考虑进去?妊娠反应特别严重以致无法工作的,是否也可以纳入保护的范围?是否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执行的问题进行监督?不过,这些问题的解决也还需要国家制订相关的法规进行指导。

  另外,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味着用人单位增加成本,过度保护妇女也会影响妇女的就业。所以,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执行与妇女劳动保护有关的规定,同时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大众尤其是男性普遍认识到善待妇女就是善待人类自身,从情感上认同性别平等与关爱女性的理念。

  总之,新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亮点是无疑的,内容更具体,条款更细致,考虑到女职工的群体与个体差异,关注到了不同的需求。新增添的内容非常契合社会现实,有效地解决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使政策的实施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