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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暴工作地方性法规 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8.12.03 字号:【

  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除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之外,此次出台的《条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定期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家庭教育。

  《条例》还创设了强制报案的义务,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立足于山东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与薄弱环节,突出山东特色。

  《条例》明确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其中规定,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条例》确立了山东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了详细的预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山东将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责任,同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

  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此外,根据依法立法原则,《条例》还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同时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

  对于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措施,有效地避免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以来,山东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61件,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派出所、妇联、村居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同保护家暴受害方,有效保护了家暴受害方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山东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玄祖香表示,山东各级妇联将积极推动《条例》实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培训和统计工作。

  玄祖香告诉记者,山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还需积极推动公安、法院、民政等有关单位,尽快完善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的每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