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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明确“共债共签” 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8.01.18 字号:【

  社会反映强烈的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从1月18日起将有望从源头上杜绝。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了解,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2003年出台时,旨在解决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问题。近年来,未举债配偶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的情况不断出现,要求修改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呼声强烈。

  《解释》坚持依法解释、问题导向、平等保护、广泛听取意见的原则,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解释》共4个条文,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负责人表示,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

  “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该负责人说。

  对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负责人介绍,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负责人介绍,《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