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首页
> 聚焦> 依法维权
强化国家和社会责任 防治网络性侵儿童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08.30 字号:【

  新闻背景

  近日,辽宁首例利用社交网络猥亵儿童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被辽宁省瓦房店市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根据《检察日报》的报道,20岁的何某某是无业人员,为寻求刺激,想找人网络裸聊,便盯上了涉世未深的小女孩。今年6月初,他通过网络与小佳、小月成为网络好友。聊天过程中,何某某发送黄色短片给她们,威胁她们模仿给他看并与其裸聊。小月和小佳被何某某利用此手段猥亵了两次后再不敢上网。之后何某某又利用网络找到了小佳和小月的朋友小浩,并用相同的手段对小浩进行逼迫。小浩受威胁后将此事告诉了家长,家长报警,公安机关将何某某抓获。

  (小佳、小月、小浩均为化名)

  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为犯罪工具和场所,犯罪人利用与被害人在虚拟空间中“接触”的机会实施犯罪,这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犯罪分子性侵儿童的一种新形式。这种非接触型的网络性侵害行为与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性侵害犯罪的后果是一样的,会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创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我国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一贯持严惩立场,2013年10月23日专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低限度容忍”。随着国家司法部门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态度的强硬立场,性侵害儿童案件不断被曝光、犯罪人被严惩。

  但以往曝光的案例主要是线下的接触型性侵害,侵害人以熟人居多。随着网络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普及,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广泛。利用网络进行的色情违法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进行的性侵害近年来呈高发态势。

  网络性侵儿童案件类型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性侵类犯罪”数据显示,性侵类犯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的网友居多”“被告人在酒店宾馆内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最多”,很多人在网上发展为好友后线下见面,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性侵害。有的是在成为网友时有预谋进行性侵害犯罪,有的是见面后临时起意进行性侵害。

  还有一类是直接在线上利用网络对女性实施性侵害。线上实施性侵害的犯罪主要是猥亵类犯罪,比如本案。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行为是接触型的,需要犯罪人接触被害人才能完成,比如最近曝光的在火车站和医院猥亵女童案件。所以,一般认为,只要不让犯罪人在现实中接触到被害人,猥亵犯罪就不会发生。而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为犯罪工具和场所,犯罪人利用与被害人在虚拟空间中“接触”的机会实施犯罪,这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犯罪分子性侵儿童的一种新形式。这种非接触型的网络性侵害行为与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性侵害犯罪的后果是一样的,会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创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瓦房店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突破对猥亵儿童行为手段的传统理解,以客观现实立场解释该罪名,正是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低限度容忍”的思想,体现了刑法的正义价值观。此案也为全国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通过网络对此案处理结果进行传播,也给那些正在实施网络性侵害或意欲实施网络性侵害的人敲了警钟,促使他们停止罪恶的行径。

  通过何某某的供述我们可以发现,他之前找成年女网友裸聊多数没有得逞,于是利用小女孩涉世未深的心理实施犯罪。网络的特点是方便快捷,利用即时聊天工具的“摇一摇”等功能,很短时间就可以加上一个陌生人开始聊天。目前的网络管理和运行并没有完备和确保安全的准入机制,网络聊天具有匿名性、隐蔽性等特点,不视频看不到聊天对象的真实情况,仅仅是语言聊天不容易辨认对方的情况。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好奇心强,追求信息感、时尚感,对网络上的陌生人不设防,容易成为被害对象。

  强化国家和社会责任

  预防网络性侵害行为,更重要的是强化国家和社会责任。首先,国家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性侵害防治法》,明确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对在现实社会、虚拟空间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种行为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

  最近,上海闵行区等地的检察机关牵头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人刑满释放后到司法机关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并对部分这类人员的个人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有性侵害犯罪记录的人接触未成年人,降低他们的再犯罪率。预防在先,打防结合,用法律和制度全面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护墙。

  其次,对网络经营公司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要求他们重视企业应当对儿童承担的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性侵害。

  第三,司法机关能动执法,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重视用法律手段解决网络时代针对儿童的新型犯罪。此次辽宁司法机关的做法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值得其他地方司法机关学习和借鉴。不管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空间,要始终保持法律对性侵儿童犯罪的高压态势。

  第四,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家长和学校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给予适当的监督和引导。告知未成年人交友要谨慎,不要随意加陌生人为好友,更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自己和家人的信息。

  从日前曝光的火车站和医院性侵儿童案看,两个孩子对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没有抗拒的表现,也许她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遭遇性侵害。可见,对儿童的性教育具有现实的迫切性。无论男孩女孩,家长从小就应该给他们正确的性教育,告诉孩子身体的哪些部位是隐私部位,不能让别人碰、摸、看。再次,告诉孩子,如果不幸遭遇犯罪侵害,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家长、老师和警察。家长平时不要一味地责备孩子,否则孩子遭遇侵害也不敢告诉父母,导致长期受害。本案中,小浩将自己的遭遇勇敢地告诉了父母,何某某最终落网,进而避免了更多儿童受害。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需要全社会建立儿童保护的责任意识,践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需要社会、家长、学校和未成年人个人的共同努力,群众积极参与,及时揭发、投诉现实社会和虚拟空间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为司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线索,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护航。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