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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
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性侵犯教育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08.21 字号:【

  近日,南京火车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事件中,小女孩一直未反抗、求救,同行的父母未阻止,周围群众未报警、制止。

  9月1日正式实施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如何防范、加强防性侵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根据女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条例》重在源头保护,提高儿童自身预防性侵犯的意识,推动了我国关于儿童性侵领域立法不断地完善,填补了在预防儿童性侵方面法律法规制度的空白。

  《条例》注重学校和家庭保护,要求学校、幼儿园通过开展防性侵教育,培养孩子的防性侵意识,让他们掌握防性侵的基本知识,增强防性侵的能力。家长要增强责任意识,让孩子了解如何自我保护免受性侵的伤害。除了学校和家庭教育外,防范儿童性侵害,更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培养社会群众的性别敏感度,遇到性侵事件时,群众不再沉默,而是挺身而出,只有人人都主动出手,让儿童免遭不法侵害,每个家庭的儿童才能处于所有人的保护之下,才能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王素满说,我国目前尚缺少针对儿童性侵的单独立法,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只是对行为人事后的惩罚,并不能起到有效防范作用。同时,许多家长认为儿童性侵不会发生在自己孩子的身上,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对孩子缺少相关教育,导致孩子在面对侵害时不能很好地自我保护,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河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丽萍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时说:“严惩不法分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震慑作用,但最好的保护应该是做好预防,让儿童能够有效识别隐藏在身边的危险因素,并敢于拒绝、远离乃至举报危险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