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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纳溪区妇联依法维权有突破
父母疏于监护 妇联公益诉讼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07.26 字号:【

  前不久,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妇联以原告的身份,代一个名为小雨(化名)的未成年人,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讨要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小雨的父母已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据悉,这是国内公开报道中首例妇联作为原告起诉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公益诉讼。

  找父母的小孩

  7月22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联系小雨的奶奶时,她告诉记者,小雨早在上个月便随在外打工的父亲去外地了。

  小雨的奶奶叙述,2003年小雨出生时,母亲只有17岁,未到法定婚龄,未与小雨的父亲领取结婚证。两人分手后,母亲便离开了小雨,那时小雨刚满月没多久。不久后,父亲也外出打工,此后的14年,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小雨。

  14年间,母亲总共看望小雨3次,父亲隔一年春节回家,每次在家20余天左右。

  小雨很想念母亲,自己上网查询母亲的家乡地址,并多次前往寻找母亲。但由于母亲也在外务工,并不是每次都能找到妈妈,小雨开始变得性格内向,且不爱说话。去年开始,常常在家中和路边晕倒,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小雨患上了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并多次住院治疗。“就是在这次案子开庭的时候,娃娃都还在住院。”小雨的奶奶说。

  此外,爷爷奶奶已年老多病,且收入微薄,无法再继续照顾小雨,便多次请求村社、政府予以帮助解决困境。

  妇联以原告身份为未成年人争取权益

  王晓兰是纳溪区妇联副主席,也是此案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她告诉记者,在今年3月份时,小雨所在的村妇联主席向区妇联反映了小雨的情况。据介绍,村妇联反复与小雨父母沟通都没有效果,“有时候小雨父母都不接电话。”王晓兰说,“以往类似事件,一般只是关爱和帮助,帮助是以调解为主,但有时候像这样连人都联系不上,常常有心无力。”

  王晓兰介绍,2016年初反家暴法出台后,纳西区妇联以区委办的名义下发了《纳溪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将妇联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动起来。“此次小雨事件妇联作为原告走司法途径,便是依托这些部门给提供的建议。”

  6月16日,此案开庭,王晓兰在庭审现场才第一次见到了小雨的父母。在庭上,小雨父母基本上都承认了小雨的抚养、照顾、教育确实全由其爷爷奶奶负责。

  小雨的父亲辩称,小雨的生活费用一直是其在承担,但确实在照顾方面做得不够。

  小雨的母亲辩称,与小雨父亲没有结婚,当时想把孩子带走,可是其爷爷奶奶不同意,她便自己离开了。后来,也曾回来照顾过孩子,但因和小雨奶奶相处不好,自己又再一次选择了离开。

  令王晓兰没想到的是,在庭审中,小雨父母双方都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后悔,并开始争夺小雨的监护权。

  王晓兰告诉记者,目前,小雨母亲已经再婚,且工作场所在工地上。小雨父亲仍是单身,长期以来相对照顾小雨多一些,法院最终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征询了孩子意愿后,判决小雨和父亲一起居住生活。母亲需按月支付小雨抚养费500元,直至小雨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而小雨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则由小雨父母各承担一半。

  基层法院的一次大胆实践

  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庭长彭仲芳告诉记者,对于妇联的请求,法院全部给予了支持,判决目前已经生效,“双方对判决落实的也比较好”。

  “此案中,妇联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应该在全国尚属首例。”彭仲芳指出,“虽然妇联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代为提起了诉讼,但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记者在纳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小雨案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了法院认可妇联直接作为原告的相关阐释。

  该院认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本应是小雨本人,但由于小雨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小雨的父母均未全面履行对小雨的抚养义务,正是本案的被告,不能作为小雨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要由其父母以外的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必须先提起诉讼撤销小雨父母的监护权,再指定监护人进行诉讼。显然这样处理要耗费较长的时间,而且小雨的抚养问题更加无法解决,更加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妇女联合会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参照最高法、最高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后简称“意见”)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小雨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

  长期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律师万淼焱向记者介绍,此前妇联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诉讼领域主要是采用支持起诉方式,比如聘请律师、收集证据、旁听庭审,审理判决前提交审理建议等。但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其法律地位和参与方式等均显不足。

  2015年正式实施的“意见”,是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其中就明确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机构、共青团、妇联等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撤销监护资格诉讼。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不仅仅是要保护其刑事司法中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其更为广泛的民事利益。”万淼焱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明确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64条将留守未成年人作为特殊对象,要求予以特殊保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也明确,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是妇联的主要职责。“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定组织,妇联有权提起诉讼。”

  “我们参照的‘意见’只规定了在申请监护权撤销的情况下,有四类主体具有原告资格。但类似此案情况,父母对未成年人不支付抚养费、没有给予稳定的成长学习环境等消极不作为,并没有规定。” 彭仲芳表示,“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才更为普遍。所以,我们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大胆地进行了一次实践。今后在类似案件的办理上,我们还会比照小雨案的做法。希望我们的实践能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

  鼓励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

  “司法实践当中,根据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但当监护人侵犯孩子权益时怎么办?”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也注意到了彭仲芳所说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一面,“根据最新的立法和政策,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上,规定了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提请诉讼。但在涉及无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他类型的诉讼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孩子诉讼的制度,本来是要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有时却限制了其诉讼权利,这便客观上导致了儿童权益无法实现。”佟丽华提出,“从立法的角度,我认为可考虑,监护人并不必然是法定代理人,在监护人侵害孩子权利,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有利益冲突时,当授权法院来指定代理人。”

  而对于小雨案件,佟丽华说:“从司法实践角度,鼓励各种探索。此案,妇联组织作为原告,对小雨父母提请诉讼,是一个大胆的尝试,但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了儿童的权益,这样的诉讼应该支持。”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以前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原告又是被告的现象时,通常都是由具有监护资格的实际抚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新版本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这起案件中的爷爷奶奶属于适格监护人,通常处理办法是法院指定爷爷奶奶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

  “但是以往这种处理办法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姚建龙说,“老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在情感上可能会有一些纠葛,在诉讼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业能力方面也存在不足。而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业性组织,有专业能力也有相关资源整合能力,由其直接作为原告提请诉讼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是一个突破和创新,实际上也令其具有了公益诉讼的特点。”

  “按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包括相关试点方案的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障及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没有纳入法定的公益诉讼范围之内。”姚建龙说,“但这显然是立法和公益诉讼试点的一个疏漏。公益诉讼应当拓展到未成年人领域,这是很多国家的通常性做法,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包括检察机关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像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界别的利益,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特殊存在方式,学界普遍认为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应逐步归入公益诉讼。”对此,万淼焱也表示了赞同,她进一步阐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该法律条文中的‘等’字即具有兜底性质,是暗示性规定了在必要时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确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当务之急。基于此,小雨案便有先例价值。”姚建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