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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浔阳区出台家暴案件证据固定制度实施意见
解决家暴受害人举证难问题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07.17 字号:【

  从7月份起,一项旨在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问题,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规定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正式实施。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了解到,这份《关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固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由当地法院、公安和妇联联合出台,共有15条。对此有关专家给予肯定,认为《意见》探索并廓清了很多模糊认识和界定,将成为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的一项利器。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主动调取与家庭暴力有关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二是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三是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四是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使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现实危机时,法官可以通过观察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谈举止,特别是语音、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对是否存在暴力或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作出判断。

  《意见》规定,加害人在诉讼前作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为对受害人作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他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为,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加害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暴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暴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意见》明确,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认定其证据效力。同时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征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必要时接受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专家辅助人可以是社会认可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社会学家或社会工作者、一线警察、庇护所一线工作人员。

  此外,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聘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家庭暴力专家、青少年问题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科专家、社会学家等,依据“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问题清单中的内容,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是否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及严重程度、目前的症状、过去的成长经历,以及父母或者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人的经历和症状所持的态度。

  关于在夫妻互殴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双方互殴的原因;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以及双方或一方之前曾有过施暴行为等情形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报警求救的,应当及时出警,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妇联组织接到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投诉的,应当认真对待,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及时做好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告知受害人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