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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闹伴娘遭猥亵”事件,陕西省妇联铿锵发声:
女性要依法维权 对“婚闹”陋俗坚决说不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06.13 字号:【

  近日,一条“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众网友纷纷谴责。西安警方查获视频中涉嫌猥亵的两名男子后,却传来伴娘以和两男子认识为由不打算追究该两人责任的消息,引起一片哗然。对此事件的舆情,陕西妇联权益部门予以高度关注,积极联系维权律师剖析案例,倡导广大妇女依法维权,对“婚闹”等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陋俗坚决说不。

  6月12日,陕西省妇联维权志愿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方方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是对一般猥亵妇女违法行为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她强调,一旦猥亵行为具有“强制”的特点,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就必然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奸淫目的的故意。如果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而不具有奸淫目的的,则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魏方方分析时认为,“本案视频片段中,两成年男子在婚车后排座位处,对伴娘进行搂抱、袭胸、脱衣、掀开裙子等猥亵行为,已经侵犯了社会普遍意义的性羞耻,干涉了妇女性行为的自主权,明显是利用伴娘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的胁迫。且伴娘不停大声叫喊,甚至咬其中一名男子手臂,表明了其保护自己身体自由的意图和前行为对其意志的违背。伴娘的反抗未能阻止该两男子的强制猥亵行为,该两男子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据魏方方解释,强制猥亵妇女是对妇女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包含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强制猥亵案件并不在其列。故此,强制猥亵妇女罪属于公诉案件,必须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伴娘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不意味检察机关不追究,即便伴娘写了谅解书,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与犯罪构成无关。

  陕西省妇联权益部门负责人表示,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切实做到以家庭和睦、社区和谐推动整个社会文明。在“婚闹”等社会不良习俗面前,广大妇女应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求助于公检法机关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不向丑陋习俗妥协,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全体社会成员也应当抵制不良恶俗,坚守道德底线,绝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