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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全面两孩”政策下妇女就业现实,孟晓驷委员建议:
出台配套措施 解除妇女生育后顾之忧
时间:2017.03.07 字号:【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一年,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欢迎和支持,但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女性就业歧视。就业歧视过去一直就存在,但现在年轻女性应聘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更多一些,所以社会反映‘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暴露出的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反映比较多的就是这个问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如是说。

  二孩到来几多愁?一份今年年初来自近万个家庭参与的网络调查结果印证了傅莹的回答。该调查显示,仅6.8%的妈妈表示自己的职业前景因二孩更好,93.2%的妈妈选择职业前景不变或变差,二孩对女性就业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广大妇女及其家庭欢呼政策落地的同时,却因为种种顾虑而不敢生育二孩,其中妇女面临工作与生育冲突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孟晓驷在本次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下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提案》。

  现实很骨感:职场压力“雪上加霜”

  从市场营销部门的主管调职到后勤服务部门,虽然职级未降,但李琳的职业发展前景却大不如从前。而让她遭遇职场“玻璃天花板”的背后原因就是生育二孩。

  “一孩时,企业就已经顾虑到我的产假、哺乳期等问题了。现在我准备要二孩,企业就认为,再来一轮,我很难从育儿中解脱出来专注工作,结果,我之前为工作的所有付出都付之东流。”

  李琳的遭遇并不是孤例。孟晓驷委员的提案中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据调查,67.7%的被调查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自己的培训或晋升机会,47.4%认为生育使得自己的工作岗位变差。还有部分妇女不得不因生育中断工作。很多想继续就业的女性不得不放弃生育或者推迟生育时间,特别是有职业发展潜力的妇女,婚后多年不敢要孩子,生育二孩更是无从谈起。

  调查还显示,基于生育对就业性别歧视普遍存在:近半数(49.1%)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半数以上妇女(54.7%)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甚至有媒体报道女性求职者在回答近两年是否打算结婚时略有迟疑而被“秒拒”;而调查中高达64.4%的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个人收入,其中,44%的妇女产假工资不到产前收入的一半,另有12.5%的妇女由于各种原因在生孩子前辞职或被辞退,不但没有机会休产假,更没有机会获得产假工资,生育对减少妇女个人收入的影响非常明显。

  有专家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性求职者遭遇求职场上的“隐形歧视”越来越严重,而职业女性在晋升过程中也将面临更多的“玻璃天花板”。

  道理很丰满: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就业是妇女参加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家庭社会和谐、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也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为什么生育和就业性别歧视总是“如影随形”,使妇女在求职和职业发展中面临两难困境?

  “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妇女结婚或生育会减少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效率,过于强调用工成本而忽视依法用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有些用人单位更加不愿意雇佣女职工。”孟晓驷委员说,“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要求求职妇女几年内不得结婚或生育,有的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有的变相辞退怀孕女职工,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权益。”

  我国现有法律对妇女平等就业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中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孟晓驷委员告诉记者,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424个案由中,就业性别歧视并不在其中,即使妇女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也无法以就业性别歧视立案,给依法诉讼带来阻碍。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未明确将就业性别歧视列为劳动监察事项,影响了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

  未来待期许:建议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那么,“全面两孩”政策下,如何消除妇女生育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障妇女平等就业?

  “首先是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孟晓驷委员建议,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或修改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单独列出,对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做出具体规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性别歧视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内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

  孟晓驷委员还表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促进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与司法力度。她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就业性别歧视投诉、举报机制,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有效监管;创新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方式,在招聘网络与就业市场设立就业性别歧视咨询、举报、投诉窗口,将投诉信箱和电话公布于众;加大对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联合执法与打击力度,增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成本。

  同时,为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引导企业依法招收女职工,孟晓驷委员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适当予以财政补贴,对雇佣女职工超过40%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税费减免;机构编制委员会为雇佣女职工超过40%的机关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编制。

  “妇女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同时承担着人口再生产和社会生产的双重使命。而‘全面两孩’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与推动,才能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采访的最后,孟晓驷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