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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妇女权益保障 多项维权规定备受关注
江苏首推男性“共同育儿假” 确立夫妻可互查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12.13 字号:【

  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随着江苏省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地方立法,能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引领和推动江苏妇女事业进一步发展。

  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被固化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注意到,《办法(草案)》共9章66条,其中第二章第9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进行社会性别平等评估”,并规定“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实施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并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由江苏省妇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在全国首创联合建立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被写入《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并形成“江苏模式”在全国推广。此次,《办法(草案)》进一步将这一成熟经验固化下来。

  强化学校社会性别平等教育义务

  根据目前在校女生权益保护情况,借鉴江苏省淮安、徐州等地区开展的女童保护项目经验,《办法(草案)》规定了“学校应当加强社会性别平等教育”,第3章第16条规定:“对女性自我保护教育主要包括生命教育、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教育等内容”,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和禁毒的教育内容。

  另外,《办法(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作为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办法(草案)》明确政府在提供家庭教育服务方面的责任,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

  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现在孩子们的课本中,男性英雄的形象较多,而女英雄的形象较少,应该进一步加强性别平等教育,特别是要在教材、课本等各个环节,深入贯彻性别平等的理念和要求。

  男性“共同育儿假”成亮点

  “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办法(草案)》与时俱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章节,在全国率先提出“共同育儿假”,第4章第27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参与立法的江苏省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提法就是为了倡导男性参与家务劳动,与女性共同养育子女。

  另外,目前,江苏省在校女大学生和研究生比例已超过50%。但是,就业率和就业岗位与之并不完全匹配,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仍然存在隐性歧视;加之“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办法(草案)》以引导妇女就业、鼓励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根本导向,一方面设计制度消除歧视,强调“女性在应聘时有权拒绝提供用人单位要求的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严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设计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妇联共同约谈制度。另一方面规定了政府及家庭成员在育儿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加大婴幼儿社区托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男性“共同育儿假”。

  夫妻互查共同财产有望实现

  财产权益是妇女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江苏省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在妇联信访接待中,常常碰到遭遇婚姻危机的女性一脸委屈地咨询关于丈夫隐匿的共有财产如何查询的问题。如今,在《办法(草案)》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查询制度,保障妇女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第5章第33条规定:“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时,夫妻一方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第34条进一步规定:“共有人出卖、抵押、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细化反家暴庇护所规定

  家庭暴力是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受到侵害最为突出的问题。记者注意到,《办法(草案)》细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配套措施,强化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

  对于受暴妇女庇护场所的设置,兼顾江苏各地区的经济差异,《办法(草案)》第7章第55条作出开放性规定: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庇护所,庇护时间上限为15天,庇护对象既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也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有赡养关系的成年人;另一方面,为节约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反家暴工作,推广江苏省常州等地试点经验,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单位参与庇护、救助受害妇女,并保护受害妇女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