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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缔约国的义务与举措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解读(下)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11.28 字号:【

  编者按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除进一步明确与拓展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范围外,还在“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国家义务中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的要求方面明确了缔约国的义务,并在加强一般性立法、预防、保护、起诉和惩罚、赔偿、协调监测数据收集、国际合作等方面为加强履行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义务提出了建议。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所公布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除进一步明确与拓展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范围外,还明确了缔约国的义务,并为加强履行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义务提出了建议。

  缔约国的明确义务

  “第19号一般性建议”指出,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缔约国应承担两方面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为“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义务,一方面是为“非国家行为体”行为和不作为承担义务。“第35号一般性建议”对这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做了明确说明。

  第一,为“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的责任。缔约国负责为其机关和国家人员构成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及其机关和国家人员不参与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任何行为,并保证政府和公共机构都不违背这项义务。除确保法律、政策、方案和程序不歧视妇女以外,缔约国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和法律服务框架,以解决国家人员在境内外犯下的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第二,为“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的责任。“第35号一般性建议”强调,私人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可能使国家在某些情况下承担国际责任,包括:归于国家的“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为“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应尽职责义务。如果缔约国未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非国家行为体防范并调查、起诉、惩罚和赔偿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不作为,包括公司在域外实施的行为,缔约国则须为此负责。

  第三,国家义务中对立法层面的要求。要求缔约国通过禁止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立法,使国家法与《公约》保持一致。在立法中,暴力受害人/幸存者妇女应被视为权利持有人,包括对施害者的制裁以及为受害人/幸存者提供的赔偿。任何现行的宗教、习俗、社区规范,必须与《公约》标准保持一致,必须废止导致、推动或合理化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法律以及对此类行为有罪不罚加以固化的法律。

  第四,国家义务中对行政层面的要求。缔约国应与相关国家部门行政协作,通过并为各项制度措施适当提供预算资源。此类措施包括制定有侧重点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监测机制以及建立或资助国家主管法庭。缔约国应提供可获取的、可负担的和适足的服务,以保护妇女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并提供或确保资助为所有受害人/幸存者提供的赔偿。缔约国还必须消除容忍此种暴力或为其提供环境的制度性做法、个人行为和公职人员行为。在行政层面,还必须修改或消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习俗和惯例。

  第五,国家义务中对司法层面的要求。要求所有立法和司法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或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严格适用规定了对此类暴力行为惩罚的所有刑法条款,确保此类案件中所有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平,且不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对法律条款的歧视性解读的影响。

  委员会的相关建议

  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加强履行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义务,为此,委员会在“第35号一般性建议”中进一步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关于一般性立法措施。一是确保将构成对妇女身体、性或心理完整权侵犯的所有领域的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罪,并从速引入或加强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法律制裁以及民事补救措施。二是确保所有法律制度,包括多元法律制度保护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人/幸存者,并确保她们获得司法救助和有效补救。三是废止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和土著法在内的所有歧视妇女和借以保护、鼓励、促进、合法化或容忍任何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法律条款。四是审查性别中立的法律和政策,确保其不会造成或固化现有的不平等,并废除和修改存在此种做法的法律和政策。五是确保将包括强奸在内的性侵犯定为侵犯人身安全及身体、性和心理完整权的犯罪,并确保婚内强奸、熟人强奸或约会强奸等界定为性犯罪,并将胁迫情形考虑在内。

  第二,关于预防。一是通过并执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适当的预防措施,解决导致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本原因,增强妇女的权能、能动性和声音。二是在妇女组织、边缘化的妇女和女童群体的代表等积极参与下,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宽恕或推崇这种暴力行为的、巩固结构性性别不平等的成见、偏见、习俗和惯例。三是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措施,为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的公共空间。四是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措施,鼓励媒体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消除其对妇女或妇女权利维护者做出的恶意和带有成见的描述。等等。

  第三,关于保护措施。一是通过和执行有效的措施,在法律诉讼前后及过程中保护并协助妇女起诉者及证人。二是确保有关受害人/幸存者的所有法律程序、保护和支持措施,以及相关服务,尊重并加强她们的自主性,特别是那些受交叉性歧视影响的妇女。三是消除增大妇女遭受性别暴力风险的因素,降低高犯罪率和有罪不罚的现象。四是通过多种形式,为妇女,特别是那些受交叉性歧视影响的妇女,提供有关受害人/幸存者可利用的各种信息。

  第四,关于起诉和惩罚。一是确保受害人可有效诉讼,相关部门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所有案件做出有效应对,以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方式起诉施害者,并施以适当惩罚。不应将费用强加给受害人/幸存者。二是确保不对受害者强制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调解与和解。这些程序应增强受害人/幸存者的权能,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不应妨碍妇女诉诸正式司法。

  第五,关于赔偿。一是为受害人或幸存者提供有效赔偿。这些补偿应包括不同的措施,补救措施应适足、从速、全面、与所受伤害严重程度相称。二是设立赔偿专项基金,或将拨款纳入现有基金的预算中,用以赔偿遭受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赔偿方案应优先考虑受害人/幸存者的能动性、愿望、决定、安全、尊严和完整性。

  第六,关于协调、监测和数据收集。一是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磋商与合作,制定并评估所有立法、政策和方案。二是建立制度,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申诉数量的统计数据。三是开展或支持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调查、方案和研究,以便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性以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予以评估。四是确保收集的数据和过程符合既定的国际标准和要求,对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应符合保护人权、基本自由和伦理原则的国际公认标准。等等。

  第七,关于国际合作。一是在必要时寻求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等外部来源资助,以便制定和实施所有适当措施履行人权义务,特别是考虑到不断变化的全球背景以及此类暴力不断具备的跨国性质。二是优先实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关于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5,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的目标16,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落实所有的可持续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