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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协妇联界委员建议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需要新对策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01.20 字号:【

  “离婚女”被取消村民待遇,出嫁不出村妇女难享村民待遇、“农嫁非”妇女权益受侵害、“招婿女”土地权益被侵害……针对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收益及补偿费分配等方面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老问题,在今年的江西省两会上,两位妇联界的省政协委员——新余市妇联主席黄鸿珍以及农工党新余市委主委、市政协专职副秘书长、提案委主任蔡小莲联名提出提案,两位委员呼吁,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样的老话题需要有关部门拿出新对策。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两位妇联界政协委员也做了分析——第一是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部分村民传统观念强,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认为女孩早晚是“人家的人”,理应不与当地村民争利益。这是诸多损害女性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第二,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不符。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保障妇女权益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有具体政策,但有些地方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村民表决或村规民约等形式来决定利益分配等事宜,把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此为由侵害甚至剥夺外嫁女、离婚女、大龄女等特殊人群的权益。

  第三,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农村一般按人口进行分配。因此,存在嫁出去的女性不愿迁出户口,嫁入的人口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中就存在“僧多粥少”的现象,村民认为让出嫁女等参与利益分配,自身利益被抢夺了,所以排斥“出嫁女”“离婚女”等人群。

  第四,救助缺乏有效措施。许多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维权艰难,找妇联组织,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只能协调有关部门,而有关部门因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而不好插手。依法起诉,因我国法律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案件受理难,解决问题更难。

  两位政协委员认为,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涉及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这需要法律政策的保障、政府的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为此,在提出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决策主流并真正贯彻到位的建议之外,她们还呼吁,要提高妇女在“两委”班子中的比例。如江西省实现了近100%的村妇代会主任进入村“两委”,但“两委”中女性比例仍不足20%,担任正职的不足3%。村民代表大会代表、村务公开监督组等村级组织中,女性的比例也很低。这导致农村涉及利益分配的政策出台和规则制定中,妇女的诉求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建议组织、民政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明确妇女参政比例,力争到2020年村委会正职女性比例达到妇女儿童两纲要求10%的比例,让女性在政策制定和决策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

  此外,还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有些地方在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中,不是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而是按村规民约和习惯做法,致使农村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建议人大、民政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对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规民约等进行彻底审查,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条款予以清理废止,按法规政策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两位委员还建议,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在法律上是空白,这也是当前大量引发农村妇女以及其他迁入人口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利益纠纷且司法保护不力的原因所在。应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对于村民资格如何认定,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离婚女等群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