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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只能依据公共政策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7.01.11 字号:【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平,保障每一个民众的基本权利。通过公共政策确定集体成员资格,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作为政治法权主体,承担着制定政策的法定职责。只有依法界定集体成员资格,才能使得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有所依据和遵循。

  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在京举行2017年首场新闻发布会,请农业部主要领导介绍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当记者问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时,农业部领导回答,“这一问题是改革的实质性问题,也是改革的关键环节。”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使得农民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拥有获得感。并且特别提出,在农村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多数人认可、但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问题。所以,为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此次《意见》特别提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注意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农村集体成员权利的连接,成为引人注目的议题。农业部领导说“是成员就有份”,“份”就是集体收益分配的一份权利,集体成员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无疑会使得农民更为看重集体成员资格。那么,如何获得集体成员资格?谁来确认、怎样确认?就成为另外一个被关注的重要议题。

  现实中,往往是通过村民自治和多数决来决定集体成员资格。这种民主决定的方式,即多数人决定少数人的集体成员资格,恰恰是30多年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受剥夺的主要原因。2014年7月,我们对1126位土地权受侵的农村妇女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她们的权利都是被村民表决剥夺的,其中68%的当事人不准参加表决。妇女们十分困惑,本来在村里生村里长,有自己的承包地,长期在村里居住履行各种义务,怎么一到分配集体资源就不属于集体成员了呢?随着妇女婚姻的变化,身份出现困惑,生活陷入困境,本来是有地有房的农民,现在却一无所有了。由此导致妇女土地维权不断升级,成为信访的难点和重点,也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这一切引起我们的反思,能否用多数决的民主方式决定集体成员资格?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怎样保障?民主权利是农民主体性的具体体现,但它的适用范围在哪里?这里是不是有公共领域和个体权利的划分问题?

  用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效杜绝集体资产的流失,民主参与决策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能够搞好民主管理,防范集体资产流失,将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而集体成员权利属于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个人的财产权可以被多数人表决决定,那么,个人的合法权益就会由多数人随意处置,多数人就会根据自身利益决定对少数人的态度。更何况,乡土社会一直有着强烈的父权制习俗,将妇女结婚视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排斥婚变妇女就成为多数人的理性选择,就会通过民主的方式持续性地剥夺妇女的集体成员权。所以,不能通过民主方式确认集体成员权。

  那么如何保障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只能依据公共政策,因为公共政策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平,保障每一个民众的基本权利。通过公共政策确定集体成员资格,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作为政治法权主体,承担着制定政策的法定职责。只有依法界定集体成员资格,才能使得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有所依据和遵循。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依法出台了集体成员资格的规范,将户籍作为形式要件,将依靠土地为生、常住和履行集体义务作为实质要件。以此为准绳,合法合理地处理了农村土地资源分配中的矛盾纠纷,使得法治精神在农村社区落地生根,真正保证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期望在这一重大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业部适时出台依法界定集体成员资格的政策,并建立一套机制予以落实,无论对于此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还是长期的乡村治理,以及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都将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上个世纪20~30年代,中国共产党打破农耕社会土地分配的分男不分女,妇女第一次和男子一样享有土地分配权,这是伟大的历史变革。而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将这种精神传承下去,使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男女平等同步发展,切实保障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利。

  (作者系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 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方向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