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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读懂女性的权利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6.12.05 字号:【

  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三个“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为保障宪法中规定的女性权利,我国还针对女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宪法日,就让我们来看看女性的权利有哪些——

宪法规定了女性有哪些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但是考虑到尊重男女性别差异,我国还针对女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专门保障妇女权益。

妇女还享有哪些权益呢?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妇女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公平就业,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特殊时期”照顾多

  目前,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 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婚姻法》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反家庭暴力法》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