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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家暴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
人身保护紧急令须24小时内发出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6.12.02 字号:【

  “遭遇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免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将为遭受家暴的当事人保驾护航。”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从源头上提供一线民警、法官可操作性强的“司法指南”,畅通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

  根据遭受家暴的危险程度,“保护令”被分成了一般和紧急两个级别,一般保护令法院在受理后72小时内必须发出,紧急保护令则必须在24小时内发出。“保护令”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可以延长两次,申请一次可以保护半年。

  云南省妇联副主席农布央宗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实施办法》率先吸纳了妇联组织在信访接待中使用的,能够客观、科学判定家庭暴力危险性程度的家庭关系暴力危险评估表。

  紧急令必须24小时内发出

  结合云南实际,《实施办法》对人身保护令的原则、适用范围、种类、内容、期限等进行了界定,对申请主体、举证责任等申请事项及人民法院管辖、审理、送达、执行等工作程序加以确定,使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遭受家暴的危险程度,“保护令”被分成了一般和紧急两个级别,一般保护令法院在受理后72小时内必须发出,紧急保护令则必须在24小时内发出。

  同时,《实施办法》对两种类型的保护令作出了详细解释,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当事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确认情况紧急,在24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而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确认当事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72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实施办法》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保护令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保护期限。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复议期间不停止保护令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保护令后,都会受到哪些方面的保护?被申请人都会受到哪些限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相关近亲属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如果申请被驳回,又该怎么办?《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同时,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尝试建立涉家暴案件专案专办制度

  据悉,为解决保护令的可行性问题,今年5月,云南省高院、省妇联、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权研究基地等,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细化并创新。

  “《实施办法》率先吸纳了妇联组织在信访接待中使用的行之有效,能够客观、科学判定家庭暴力危险性程度的家庭关系暴力危险评估表。”农布央宗告诉记者,《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将从源头上对云南省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法律遵循,畅通多部门、多方位、立体化的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落实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农布央宗要求,云南各级妇联组织加强纵向联动和横向联合,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把维权服务做实、做细、做小,做到妇女群众的身边,融入妇女群众的心里,使每个家庭、每个妇女儿童都生活得更加幸福美好。

  在《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表示,云南法院将尝试建立涉家暴案件专案专办制度,先在部分法院试点,再逐步推行,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充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李雪松认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惩罚、救济,需要有一体化的制度体系,需要多方联动。作为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反家暴联动机制的构建,联系妇联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等不断探索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助”的反家暴服务模式,探索建立重大家暴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案件研判机制,真正形成多方配合、人人参与、全社会关注的反家庭暴力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