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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权益保护司法技术难题与对策构想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5.06.09 字号:【

  女性权益司法保护是关系女性权利救济的重大问题。司法过程既反映了女性的社会地位、生活水平、享有与行使权利的现实状态,也能反映现行法律在落实女性权益方面的实际作用,透视女性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为总结女性权益司法保护方面的经验与不足,武汉大学法学院“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究”实践团队不久前赴福建省泉州市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践调研,运用座谈、案例研究、统计数据分析等方法,对泉州市司法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女性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的对策构想。

  女性权益保护司法技术难题

  ——离婚财产与共同债务查证困难

  婚姻关系中,男方一般处于经济活动的优势地位,对家庭财产的来源、支出享有相对较高的支配权,不少男性在离婚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及伪造共同债务的方式侵害女方权利。这些“共同债务”可能是因为非婚姻生活之需而外欠债务,例如赌博,甚至举债行为本身是在损害婚姻关系,例如包养情人等。但由于女方缺乏举证能力,无法提供线索,法院难以运用司法权力查证。

  我们在采访泉州市某法官时,他就坦言,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泉州,存在大量财务状况不透明的家族企业,这些企业的老板和妻子离婚往往会制造大量虚假债务,妻子不但分不到一分钱,还要和男方均摊债务,而法院在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查证债务的真实性以保护女方的合法权利,由此形成了即使有钱丈夫出轨、妻子也不敢离婚的“闽南特色”。

  ——离婚后女方接受扶助权利和亲子权利保障执行难

  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法院判决时尽量关注女性离婚后各方面的生活保障,但是女性离婚后生活质量下降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部分女性离婚后本应享有判决确认的接受扶助权利,但如果男方逃避义务,女方很难提供男方经济来源的线索,由于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法院很难有效执行男方财产,女方的判决权益可能落空。

  同时,部分丧失亲子抚养权的离婚女性难以行使探视权。尽管法律对探视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与之配套的权利保障机制。女方较之男方的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子女在判决归男方抚养后,一旦男方拒绝女方行使探视权,女方就很难实现这一合法权利。

  ——针对女性的身体侵害取证认证难

  泉州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的占到75%,同期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约有65%伴随着男方对女方的行为暴力或冷暴力。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常常是不升级、逐渐外化。除非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立即寻求警方干预或取得社区援助、医疗机构救助,否则其受侵害的证据难以保留,一旦社区居民拒绝合作,取证认证工作将更加困难。

  性骚扰则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及有限相对人之间,除了严重外化的情况,法院对这类案件很难认定证据。而强奸罪的受害女性往往羞于寻求公力救济,亦未留心保存身体受到侵害的证据,使得法院判定强奸罪也常存在证据方面的障碍。

  解决女性权益保护司法难题的对策构想

  ——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庭审设置财产确认程序

  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思考,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中对财产问题做好约定,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约定,也包括对消极债务的约定,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因举证不能而带来风险。

  从法院认证的角度思考,庭审应当设置财产确认程序。审判时应当通知债权人作为证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评判债权债务的发生、用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举债的合理动机,询问相关债权人、证人,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离婚协议有关条款明确化,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在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的强制执行方面,我国没有完善的配套法律予以规范且缺乏强制性的执行体系,这种情况下,女方在与男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就有关条款尽可能多地与对方沟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司法的作用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解决具体案件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二是通过司法的过程及结果传导法治理念。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要展开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男方意识到女方的合法权益所在。妇联或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作为探视权案件执行时的协助单位,起到一定监督协助作用。

  ——增强女性自身自我保护意识,建立保护妇女身心联动机制

  一方面,女性自身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破除思想顾虑,当自己的身体受到侵害时,应当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主动进行取证,防止证据灭失,比如保留文字证据,对双方的对话进行录音,对证人证言也要合法地加以固定,必要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妇女组织求助。

  另一方面,司法、行政、妇联、工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形成救助受害女性的“综合力量”。具体措施包括: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一旦发现家庭暴力存在应当及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取证、及早治疗;设立伤情检验中心,为遭受侵害的妇女提供伤情鉴定,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做好相关隐私保密工作,保护受害女性的尊严等等。

  总的来说,加强女性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不仅依赖法院工作人员提高司法水平,更需要女性自身提高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以及女性权益保障有关部门、各类组织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女性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

  (孙晋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闵佳颖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