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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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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文秀同志在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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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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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全国妇联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交流会,经过全体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目的。会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同志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及如何做好地方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做了很好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农业部有关专家就如何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保障工作做了专题报告。湖南、安徽、陕西人大有关同志围绕当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介绍了经验和做法,广东中山市委、浙江杭州市西湖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围绕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保障工作介绍了丰富经验,辽宁、河南、宁夏妇联有关同志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大会交流。与会同志还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进一步交流了各地的经验体会,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此外会议还组织与会同志到首都博物馆进行了参观考察。 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时机选得好,内容设计得好,组织安排得好,后勤保障得好,开得比较好、比较成功,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主题鲜明,指导性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完成后,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就是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将法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此次会议抓住这一时机,作为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次专题会议,紧紧围绕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个主题,加强指导、总结经验、部署任务,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二是重点突出,成果丰富。会议从推进地方立法、加强法律的宣传贯彻、探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保障问题几个方面,来组织内容,重点比较突出,同时,会上既有站位高、权威性强的专题报告,又有代表性强的经验介绍,还有覆盖面广的研讨交流,内容十分丰富,必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联合推进。这次会议无论是会议内容设置,还是与会人员的安排,都突破了妇联系统的内部局限,各省人大、法院、农业部门给予会议大力支持,不仅派有关同志参会,而且还带来了本部门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好的思路和举措,对下一步各部门进一步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和妇女维权工作,也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会上,同志们对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充分交流,对当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通过共同参与,交流互动,积极思考,掌握了大量信息,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达到了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少同志说,这次会议为我们提供了博采众长、学习先进经验的好平台,是一次大讨论、大交流,很多地方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值得借鉴、推广和运用。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部有关领导同志的专题报告,使大家对做好下一步的工作有了新的理性思考,进一步明确了思路,找准了方向。 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谈几点意见,与大家交流。 一、要把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贯彻实施的前提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项规定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认真做好法律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法律的社会知晓率,使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能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法律的具体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妇联、各有关部门都狠抓了法律的宣传贯彻,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纳入国家“五五普法”规划之中,全国妇联也将2006年作为“法制宣传年”。下一步,各级妇联要进一步组织学习,层层开展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一是要深刻领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妇女六大基本权益的主要内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二是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为使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一要拓展宣传内容,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注重宣传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配套宣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使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了解更加全面。二要突出重点人群,宣传不仅要面向广大妇女群众,而且要扩大宣传覆盖面,要着眼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要进大局,入主流,把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三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优势,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开辟宣传大空间,下功夫把宣传工作做实、做到位,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把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贯彻实施的关键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这次修改既明确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也提出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只有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多领域、多环节、多层次共同努力,才能将法律赋予妇女的权益切实落到实处。 首先,要努力推动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强化主体意识,责任落实到位。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在妇女权益问题突出的方面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共同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要切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对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并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重新做出规定;对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严格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明确妇联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政治权利和法律责任三章,对妇女联合会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做出了规定。这就为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妇联组织要深入研究有关妇联组织的法律规定,充分了解妇联组织的权利义务,恰当行使法律赋予妇联的权利。一是要明确法律定位。将妇联章程写入法律也是我们努力推动的一个重点,在全国人大和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中华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联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可以看出,妇联组织虽然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但是,由于妇女联合会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因此,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责任主体,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各级妇联组织要依据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做好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二是要依法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具体工作。在国家立法和宏观决策过程中,妇联要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表者,忠实履行“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义务,在国家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就有关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在以政府为主体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妇联要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要积极配合政府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承担政府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项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协助政府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要成为坚定的维护者,要主动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为受害妇女进行诉讼提供支持和帮助。面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要通过推动解决典型案例和倾向性问题,不断扩大妇联的影响力。三是要充分利用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有利条件,主动协调推动有关工作的开展。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家和各级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这就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妇儿工委的地位,树立了它的权威,并且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或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对今后纲要的实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妇儿工委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妇联要充分利用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这一有利条件,继续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推动他们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的责任。 三、要把推动解决妇女权益突出问题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重点 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所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妇女权益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在城镇化进程中衍生的相关经济利益的保障问题,就是妇女权益的一个难点。一直以来,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规、中央文件中,多次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财产权益”一章,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在法律责任一章里,为被侵害妇女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农业部也不断出台涉及土地承包问题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规范土地分配行为,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目前,已经有13个地方人大颁布了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办法或条例,5个省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性规章,陕西、四川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专门的意见,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从妇联系统信访统计数据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的投诉已连续呈上升趋势,而且多为群众集体联名信和集体访,有些问题还具有普遍性和复杂性。 今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是法律贯彻执行的重点之一。希望各级法院和农业部门能够继续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救济的调查研究,促进相关法规政策的健全和完善,进一步做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案件的审判工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把法律赋予妇女的权益落到实处。这次会上,广东中山市、杭州西湖区的领导介绍了很好的经验,从他们的做法可以看出,要解决这类问题,一要认识到位,二要多管齐下,多渠道、多机制地推动解决,既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也要注意完善相关法规,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办法中予以体现,还要注重出台一些政策措施,通过仲裁、调解等途径加以解决。各级妇联包括全国妇联在内,在这个过程中要努力配合法院、农业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协调解决重要案件,这样问题就能逐步得到解决。 另外,妇女高层决策参与程度进展缓慢,基层女性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性别歧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重削弱;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问题日益突出等,也是目前妇女权益领域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一些新的具体规定。这就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在执行。因此,各级妇联要大力推动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切实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前妇女权益保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四、要把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贯彻实施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执行需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以及相关政策的有效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配套法规、规章、政策等的制定和完善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出台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是推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了使实施办法能够充分起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作用,我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都十分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据我们了解,目前8个省已列入立法计划,今年进入审议程序,近10个省已列入立法调研计划,正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其他省还处于准备阶段,妇联自己在进行相关工作。其中大多数都是由人大内司委牵头作为提请审议单位,也有少数省份是要经过政府法制办。这两种渠道都是可行的,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哪个部门沟通协调得好就争取通过哪个部门。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各省区市妇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各地正在掀起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热潮的大好时机,乘势而上,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推动各省立法机关尽快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抓紧进行相关工作。因为,目前各地的立法任务都很重,都要随着国家新出台或修改的一些法律做地方法规的起草或修改工作,这一点提请大家注意,否则错过了这一有利时机,协调推动的难度会更大。 其次,修改实施办法要明确原则思路。 要坚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体现地方妇女权益保护的水平和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必然要考虑到各地妇女权益保护水平的差别,需要平衡不同层次的妇女权益保护需求。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可能原则性规定多一些,但是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对本地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关于人大女代表和代表候选人比例的问题,地方在修改实施办法过程中,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是否明确规定人大女代表和代表候选人比例做出自己的选择,实现新的突破。事实上,目前已有21个省区市在地方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了人大女代表或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而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再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生育保险的问题,家庭暴力的问题,不同地区认识水平不同,工作特点不同,进展程度不同,保护标准不同,应尽可能结合本地妇女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下将当地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化,使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推动各地的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从而为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最终解决奠定基础,创造经验。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同志在报告中指出,实施办法的修改要紧紧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重点,要体现地方特色,要关注劳动妇女和基层妇女。这三个原则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家要全面把握精神,很好地加以贯彻落实。讨论时有的同志提出了地方立法能不能突破的问题,我认为,有些问题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具体条文,但有原则精神,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法的精神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在内容上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是完全可以的。 再次,修改实施办法要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 一是深入调研,充分准备。调查研究是各地修改实施办法的基础性工作,调研的目的是确定当地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了解妇女群众的真实需求,调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状况,摸清底数,从而推动解决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要将调研贯穿立法工作始终,努力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数据资料,搜集正反面的典型案例,就重点难点问题分专题进行调研论证,为实施办法的顺利修改和通过提供翔实而有说服力的论据支持。这是个非常艰苦、非常细致的工作,只有状况清楚、底数清楚,拿出的东西才有说服力。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前,不要急于起草修改建议,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二是把握重点,加强沟通。按照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事先进行协调,加深理解,把重大分歧意见尽可能解决在草案起草阶段,解决在审议之前。各省区市妇联要加强对实施办法修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梳理归纳,与地方人大之间、与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沟通协调,统一认识,为实施办法顺利通过和以后的贯彻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合作。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过程中,更要注重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要努力争取各地党委、人大、政府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将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列入立法规划。 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协作,在起草建议稿、调研论证、提请审议等各个阶段,都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大力吸纳社会各界和妇女群众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发挥法律、社会学专家的学术优势,广泛收集妇女群众在维权方面的意见、要求。 各级妇联要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全国妇联将及时为各省区市提供服务,给予支持。各省区市妇联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作为“法制宣传年”的重点,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在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给予保障,重大问题妇联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解决。同时,要注意发挥基层妇联在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反映民意,献计献策,为实施办法的修改和顺利通过作出重要贡献。 这次会上,与会同志还对全国妇联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根据大家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各地的信息交流,特别是各地在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也希望大家及时向我们提供这方面的进展情况。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培训力度,尽力为各地开展相关培训提供支持。 同志们,妇女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对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至关重要。让我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勤奋工作,进一步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引向深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宏伟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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