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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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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文秀同志在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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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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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我向大家汇报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2004年主要工作情况和对2005年工作的建议,请大家讨论审议。
2004年主要工作情况
2004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和各成员单位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优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新突破。
一、推动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
协调组各成员单位把推动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和政策完善,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日程,积极参与和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完成了妇女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妇女法的修改工作2004年进入重要阶段,全国妇联作为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积极与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多次组织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相关条文。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全总等单位多次参与妇女法修改建议稿的专题讨论,结合部门职能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妇女法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还派出业务骨干参与了部分章节的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加了专题调研,全总承担了相关论证材料的撰写任务。经过有关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妇联于年底完成了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并报送国务院。送审稿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则,明确了妇女法的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责任,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提出了人大代表中女候选人的比例,明确禁止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关财产权等作了重要的补充,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有一定突破,可操作性较强,比较符合妇女权益保障和维权工作实际。
注重在相关立法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将一批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了立法计划,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责,积极推动相关的立法工作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过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大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力度;会同全总开展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调研,为今后完善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提出了建议。民政部在指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推动湖南、河南、甘肃、西藏、重庆、浙江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的名额或比例作出硬性规定,保障了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起草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管理规定》,下发了《流浪儿童救助教育项目资助办法》。
二、着力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协调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在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方面,不断实现新突破。
积极促进妇女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与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课题组,对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对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的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禁止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为了推动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首次对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提出4000万人的目标要求;针对生育保险工作遇到的问题,举办了全国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及管理培训班,建立了生育保险重点联系制度,在此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下一步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提出了要求。截止到2004年8月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数达到3998万人,比上年末增长343万人,增长幅度为94%,参保职工人数约占城镇企业职工人数的60%左右。
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协调组有关成员单位将农村妇女权益问题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内容之一,不断加强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力度。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的规定,通过编写教材,培训领导干部和妇女群众,召开“促进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论坛”,举办“京津女村官互动交流会”等措施,为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创造有利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注意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农业部结合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承包制度建设,推动地方探索出一些处理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行政措施。以广东省为例,到2004年6月,珠江三角洲和肇庆9地市户口未迁出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36.13万人中,其配股分红、批准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障等权益全部解决的出嫁女占50.23%,出嫁女子女全部解决的占44.45%。
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单位均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力度。中央综治委召开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并举办全体会议专题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审议通过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民政部加大了对困境儿童的救助,一是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儿童福利机构的新建和改造、资助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的发展以及艾滋孤儿的救助安置;二是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计划到2006年,使全国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有康复价值的残疾孤儿,都能得到有效的手术矫治和康复;三是与全国妇联联合调查艾滋孤儿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公安部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对打拐工作的重要批示,加强对全国大要案件的侦察工作和督办力度,召开全国第七次打拐工作会议,对打拐工作作出新的部署;针对淫秽色情网站增多的问题,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宣部、文化部等14家单位,开展了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在禁毒工作中,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深入查找、严厉打击教唆、引诱未成年人涉毒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工作,已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卫生部规范了中小学校及周边餐饮业,整顿了儿童食品市场,清理了有损未成年人精神健康的不良广告和书籍以及校园周边环境,积极组织和推动企业、广告经营者、新闻媒体制作、发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广告。
积极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人口计生委坚持以妇女为中心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指导思想,大力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家庭提供奖励和优质服务,帮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同时,下大力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行为,并积极向全国人大呼吁就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立法。
强化对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卫生部对贫困孕产妇给予救助,通过实行住院分娩限价和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将艾滋病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服务常规,在艾滋病高发区开展直接到县的培训,使妇幼保健工作者掌握预防母婴传播的基本理论和临床技术。司法部召开了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研讨会,对女性罪犯的卫生保健和教育等问题提出了对策;结合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对女性罪犯的人权保障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各省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在培训女性罪犯劳动技能、提高改造质量、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实现重点突破。
三、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通过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推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已逐渐成为协调组的普遍共识。一些成员单位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不断强化维权机制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继续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妇联等组织通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机制,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截至2004年底,妇联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培训了30个省区市的4600余名妇联干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公、检、法、司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建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牵头修改199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以加强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目前该建议已被采纳。
积极构建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民政部通过福利金项目,推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与救助管理站的分设,强化中心的教育功能,指导各地建立民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参与配合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建立了110报警机制,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建立了妇女救助站,受暴妇女的救助保护机制逐渐形成。
探索建立妇女权益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针对家庭暴力、土地承包纠纷、劳动纠纷等妇女权益面临的突出问题,综治、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相关成员单位,因地制宜,创立了一系列妇女权益保障的非诉讼工作机制,如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聘请妇联干部参与劳动仲裁、土地仲裁和人民调解等。
四、大力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儿童良好风尚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协调组及各成员单位不断创新宣传教育载体,突出宣传教育实效。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全国妇联将2004年确定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联合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单位通过举办培训、制作公益广告、媒体访谈等形式,向党政领导和全社会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秀莲主席身体力行,亲自为中央国家机关和10个省区市的党政领导干部宣讲国策,社会反响很大。
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重点加强了对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培训,提高他们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人口计生委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男性参与计划生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
普法宣传。全国妇联与司法部联合开展了以“法制宣传教育实事实办”为主题的“三八”维权周活动,指导各地为保障妇女权益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全国维权协调组成员单位和各地维权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也积极参加,形成了大规模的宣传声势。据22省区市不完全统计,仅各级妇联就向群众散发各类宣传资料200余万份,直接受益群众20余万人次。
艾滋病预防宣传。全国妇联和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11个省份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为主题,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家庭、面向妇女的 “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截止2004年12月底,约有377万个家庭、629万妇女接受了“面对面”宣传教育,分别占示范区家庭总户数的39.33%和女性总数的34.83% 。
一年来,协调组及各成员单位齐心协力,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做了大量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面对维权工作的挑战,协调组及各成员单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自觉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托协调组这一维权协调机制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协调组的各项工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对2005年工作的建议
2005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积极推动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维权协调组的能力建设,努力营造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和关爱儿童的社会环境。
一、创新思路,提高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教育的实效
今年是我国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和“四五”普法的总结之年,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和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10周年。协调组要把宣传教育工作继续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来抓,创新思路,务求实效。
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的经验,展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成果,针对妇女群众的法律需求,结合部门职能,在下一个普法规划的制定中加强对妇女的普法宣传内容。要结合妇女法修改,集中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宣传,推动妇女法修正案审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部门正在进行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掀起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新热潮。
要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要把先进性别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不断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社会文化氛围。要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文化艺术形式的宣传教育功能,坚持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和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道德素养,主动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防止有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法律和政策完善,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提供依据
协调组要把参与立法和制定政策摆上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大参与力度,提高参与质量,使法律和政策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继续做好参与修改妇女法工作。妇女法修正案将于2005年6月提请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全国妇联要积极地与各方面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有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充分反映在妇女法修正案中。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妇女权益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使修改后的法律能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进一步提高参与立法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等一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或即将进入立法程序。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使有关的法律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和对妇女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为强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了解掌握彼此参与立法的信息和情况,利用不同的参与渠道共同推进,使我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三、加强调查研究,协调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协调组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认真组织专题性调研,注重调研成果转化,协同推进问题的解决。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妇女就业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安全。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调整劳动力市场公正运行的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为女性平等进入就业市场创造条件。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均给予密切关注,加大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行为的干预、打击力度。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的过程中,关注女性权益保护问题,防止流动过程中的拐卖等侵权现象发生。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问题。积极推动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纳入刑法修订,加大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健全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关爱女孩和婚育新风的宣传教育,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深入调查了解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不断完善有关的社会管理机制和救助安置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促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的形成。
妇女权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以及信访工作的作用,整合有关部门的力量,及时化解因家庭暴力、土地承包等引起的妇女权益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包括妇女群众在内的广大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全国妇联将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艾滋病和毒品对妇女儿童的危害。需要更加关注艾滋病和毒品对妇女儿童的影响,加大宣传教育,开展对艾滋病女性感染者和吸毒妇女的各种救助、挽救工作,提高她们参与艾滋病防治和禁毒斗争的能力,减少艾滋病、毒品对妇女儿童的威胁。
四、加强协调,健全机制,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水平
加强协调机制和制度建设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协调组要以此为重点,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引导,提升工作质量。
继续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要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努力探索形成新的工作机制,重新规范完善已有的工作机制,如公、检、法、司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体系,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制度等。要总结推广地方维权工作机制的经验,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为基层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依据,如民政部与有关部门建立的妇女儿童救助工作机制,司法机关与妇联等单位建立的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制度等。要对一些健康运行的社会化工作机制进行交流研讨,总结推广经验,使其不断发展,切实地发挥作用。
努力加强协调组内部制度建设。要不断推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坚持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享。要进一步通过联合调研、召开会议等,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继续坚持激励制度,在2003年表彰的基础上,全国维权协调组将评选表彰 “维权贡献奖”1000名。
同志们,新春伊始,让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新的工作目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携手共进,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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