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更好地肩负起历史使命,中央决定,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中央督查组的有力指导下,在全国妇联党组的统一安排下,全国妇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行动迅速,组织有力,进展顺利,开局良好。
2005年1月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要落实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这是衡量党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也是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关系马克思主义政党生存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使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一个跟不上时代步伐、落后于时代要求的政党,就不可能说是具有先锋队性质和保持先进性的党。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五十年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今天,我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就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体会,与同志们交流。
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民族危机空前深重,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为了救亡图存,许多仁人志士上下求索、奔走呼号,各阶级、各阶层、各种社会势力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为中国的进步打开了闸门。但是,辛亥革命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那时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没有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最终在各种反动势力的冲击下归于失败。自那以后,旧中国的政治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丝毫没有改变其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本质,中国人民仍然处于被压迫、被奴役、被剥削的悲惨地位。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制度,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领导中国人民实现这一伟大变革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我们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创造。我们党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提出,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重要文献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治实现了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开辟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亿万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还要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方针是:“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亟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致闭门造车”,而“应当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按照这个方针,制定了一些保护人民的法律法规:为了妇女解放,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了反对封建主义,解放广大贫下中农,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总结“镇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了反对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在总结“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 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1953年,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国民经济从恢复时期到大规模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中央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并提出,“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制定了关于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1956年党召开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八大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当时对法制建设进行了研究,法制建设包含什么?概括为两句话,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仅是立法,而且要依法。
彭真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他特别强调提出,干部、党员“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模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级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都要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针对当时有些人的错误认识,他明确指出,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必须反对。
但是,由于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以及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党的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使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邓小平同志总结我们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为了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重演,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抓立法工作。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还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法制建设的进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市场主体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金融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为了加强农业,根据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企业法等;制定或修改了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和发展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法律。
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大都是在这一时期出台的),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8件法律解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2002年,党的十六大回顾了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科学地总结了十三年来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经验,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六大报告对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要做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强调要“全面落实”:“全面”就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监督各个方面;“落实”就是要求在这些方面都要真正办到。
十六大报告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一个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一个目标”就是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点”就是提高立法质量。拟定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含起草和修订)共76件,其中,宪法及相关法类10件,民法商法类10件,行政法类16件,经济法类14件,社会法类6件(包括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在内),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类3件;起草、成熟时审议的法律草案17件。
特别要提到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不仅将对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加以修改完善,而且还把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农民权益保障法等与妇女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作为新的立法项目纳入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将一批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列入了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过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大了女职工权益保护力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修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提出了建议。民政部在指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推动湖南、河南、甘肃、西藏、重庆、浙江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的名额或比例作出硬性规定,保障了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起草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管理规定》,下发了《流浪儿童救助教育项目资助办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采取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家庭提供奖励和优质服务,下大力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等举措,积极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这一切,将使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到2004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7件,包括宪法修正案1件,法律26件(其中新制定9件,修改17件),法律解释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件。已审议尚未通过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件(另有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尚未通过的1件)。
在此,还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要的制度载体。两者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难以有效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如果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没有依法履行好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不是某个单位、某个部门或者某个地方能单独完成的,而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只有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也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这些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我们党之所以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是因为: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些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政治史上的一次巨大历史性飞跃。这个历史事实,是任何人都否认不了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改革和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这个事实,也是任何人都否认不了的。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出现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协调、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这个宏伟目标,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时间还不很长,要建立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任务相当艰巨,需要我们作出长期的努力。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律,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之呈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
从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4%。25年前,中国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473亿美元,2003年已达到14000多亿美元。25年前,中国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06亿美元,2003年已达到8512亿美元。25年前,中国外汇储备为1.67亿美元,2003年已达到4033亿美元。2004年,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我国国民经济仍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全年GDP增长9.5%,粮食产品达4550亿公斤,财政收入、税收都增长5000亿元人民币,外贸总额超1.1万亿美元。目前,中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进出口贸易总额居世界第四。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党的十五大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治理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纵观当今世界,各种势力的矛盾和较量错综复杂,既发生在经济领域,也发生在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冷战结束后,我们与西方敌对势力在民主、人权、民族、宗教等问题上的斗争,说到底,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斗争。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好了,我们才能更有力地抵制西方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建国前,毛泽东同志在同黄炎培先生谈话时就提出,民主是保证我们党不腐败、跳出旧政权兴亡周期率的根本途径。我们要始终坚定不移地发展民主。但必须明确,我们要发展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不是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我们在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要坚决抵制西方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全党全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明确要求,包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把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决策和管理中去,落实到各项制度和实际工作中去,落实到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中去,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这些任务相当艰巨,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就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有人称为“约法”,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外,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这就是现行宪法。
从形式上看,现行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并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这是因为,1954年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后五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一部好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它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条文数量从106条锐减为30条,各部分比例很不合理,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反映了那个阶段很多的错误观点,抛弃了1954年宪法中正确的内容,存在着严重问题;1978年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虽然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又承袭了1975年宪法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指导思想,存在着明显缺陷。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使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在内容上有几个主要特点:
1、总结了历史经验,提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确定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
3、规定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它确认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机构,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对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尊严,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至今作过四次修改,共31条。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共九条,主要是: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共6条,主要是: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为此,去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有14条,主要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全体公民都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要认真学法,才能知法、用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各级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只有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以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共产党成立84年来,为在中国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民主,是亿万中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焕发建设国家的强大创造力量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远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作风的必由之路。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们党总结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就明确地把人民民主作为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根本途径,强调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今天,我们党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讲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关键是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所以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是最能够把中国13亿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奋斗的民主政治,关键在于它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
回顾我们走过的路,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改革开放初期,西方一些人士为中国开了很多“处方”,核心是两条,一是在政治上搞多党轮流执政、搞“三权鼎立”,也就是搞西方那一套政治体制。二是在经济上搞私有化。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中国要走自己的路,绝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经济上,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三权鼎立”,不搞两院制。我们坚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都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最好的民主政治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是经过长期革命实践形成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国家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由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所有这些,都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实发展是历史发展的继续。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要积极借鉴,但不照搬别国政治体制的模式。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遵循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二)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50多年的历史充分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是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实现和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失去了灵魂,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可能丧失。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从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在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组织中任职的中共党员,要强化党的意识和执政意识,自觉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接受党的监督。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就是要保证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始终依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始终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从制度上加以确认和规范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如何运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也要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制度和形式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制度和形式,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问题。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宪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国家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使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发挥的越好,党的执政地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越有保障。
(三)保持党的先进性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党的先进性是党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关键。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决定着党能否在历史舞台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也决定着党所领导的国家和人民能否不断地走向兴旺发达。
在过去的80多年里,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广大人民的前列,也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以自己正确的路线纲领和英勇无畏的献身精神,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真诚拥护,胜利地完成了领导反帝反封建革命的任务,当之无愧地确立了时代先锋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和模范行为,在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创立了新的功绩。80多年来,我们党虽然也走过曲折的道路,但都是自己纠正了错误,因而经受住了各种风浪的考验,始终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保持先进性依然是关系党的前途命运的大问题。放眼世界,政治多极化继续发展,经济全球化日益加速,科技革命不断深化,人类的社会生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时代在进步,文明在升华。这种加速奔腾的潮流,既给我们提供了机遇,也向我们提出了挑战。中国共产党要保持生机活力,把自己建设成为经得起任何风险和考验的党,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作用,就必须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深刻认识时代进步的方向,继续保持在人民群众中和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充分发挥先锋队的作用。惟有始终保持先进性,才能有生命的活力,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不断推动历史的进步。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先进性也是关系整个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党在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执政,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局势,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就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能力的前提、核心和基础是什么?是党的先进性。只有始终保持先进性,才有资格代表人民执政,也才能够为人民执好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坚持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将坚持依法执政作为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政治保证。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控制着国家政权。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因此,党能否坚持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运作,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司法机关司法公正。
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党必须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个执政党,一个直接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党,最大的危险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滋生腐败。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坚持执政为民,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基本特征。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的国家管理活动。
党的领导方式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时候,党作为革命党,主要是依靠政策,领导人民进行武装斗争。党现在已经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作为执政党,尤其是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党的执政方式必须有所前进、有所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党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党的执政条件变了,任务变了,执政方式也要转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党要长期执政,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要使党的执政方式体现和代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先进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顺应时代的民主法治潮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选择。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实施领导的法治化。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因此,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是互为条件的,政治发展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为政治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智力支持。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而实现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艰苦奋斗。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创造更加雄厚的物质文化基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是逐步提高、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也是逐步提高、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将越来越完备,其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也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
同志们,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党代表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团结带领 13亿人民共同为完成党的执政任务而不懈奋斗的现实要求。我们正处在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形势的发展、责任的重大,要求我们党与时俱进,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深刻认识时代进步的方向,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始终保持先进性,充满生机和活力,这样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不断推动历史的进步。因此,中央提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活动十分重要,我们一定要把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搞好,使我们党真正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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