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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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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退休工程师程大爷早年离婚后,与离异、带着3岁男孩的宋某相识,组成新的家庭。程大爷和宋某共同将孩子抚养成人。退休后,程大爷与老伴生活和睦,和继子的关系也算融洽。两年前,老伴宋某因病去世,继子料理完后事以后,有时间还来看望程大爷。但没多少日子,继子因患绝症也离开了人世。由于继子的婚房是程大爷和老伴宋某共同出资购买,程大爷认为自己能继承一部分继子的遗产。可是继子的妻子以程大爷是丈夫的继父为由,不承认程大爷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后,随着一方或双方的再婚,组成了新家庭。配偶一方与前夫或者前妻的子女,与再婚配偶之间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就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没有扶养关系,彼此间就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程大爷和继子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程大爷有权继承继子的遗产。 | |
| 来源: 老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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