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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该如何处理
2007-02-02

 
    ■咨询:
    王女士是一从湖南外地来京工作的女性,1998年经人介绍与一河北男子结为“夫妻”,但当时未领取结婚证。2001年3月生了一女孩。但在王女士坐月子期间,他又与李某相好,并在与王女士分居半年后提出“离婚”。我们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就我和孩子的生活费、抚养费做了约定。但后来他不仅不履行协议,还把孩子抱走,并提出,如果王女士要孩子他就不再对孩子尽抚养义务。王女士被迫同意才将孩子带回。现在王女士经济拮据,抚养孩子有困难,请问,这样的事法院受理不受理?王女士和孩子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答复:
     对于王女士来信反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意见》第3条的规定,你与河北男子的结合应视为非法同居。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你们解除该非法同居关系时,所涉及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首先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王女士女儿的生父,那河北男子应依其经济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他威胁并逼王女士同意不让其负担抚养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王女士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给付,履行义务。另外,《意见》第10条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 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据此,王女士与那河北男子非法同居期间就非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如已达成解决协议并履行,就不必再要求法院解决,如尚未分割清楚,则依法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对那河北男子提起诉讼,应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其已离开住所地,并在某地有经常居所,已居住满一年,你可向其经常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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