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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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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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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李先生称,一年前,他在山西原工作单位退休,两个月前回到北京居住。因档案工资关系在山西,每月的工资要经原单位发放。为解决异地领取工资问题,原单位要求其办理生存公证。李先生从未接触过此类公证,不知需要什么手续,又因病不能前往,问可否派自己的子女代为办理。 ■律师解答: 生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健在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公证书一般用于当事人向原居住国家或地区领取养老金。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生存公证属于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所以只能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李先生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去,可请公证员到家办理。在办理该项公证时,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或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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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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