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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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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纠纷正成为近段时间无锡涉房纠纷的"大头"。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日前审判了一起母亲要求女儿、女婿搬出共同居住房屋的迁让官司。作出的判决倾向于保护老人安度晚年。 ■案例: 此案被告系原告的女儿、女婿,双方在同一处屋内共同居住生活。母亲诉称:该屋为老房拆迁安置房,拆迁时,她得到回迁单间一套。因为女儿的单位为她出资购买了一只房间,故回迁时得到横套一套。回迁后,母、女、婿共同居住。只是因为母亲没有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女儿、女婿,遂发生了矛盾。此后,女儿、女婿在经济上对其进行剥削、精神上进行刺激,已无法共同居住,母亲要求女儿、女婿搬出现在的住房。被告一方则表示,现居住的房屋是承租房,没有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应当迁让。何况自己由单位出资购买了18.09平方米的房屋。 ■法院审理: 无锡市崇安法院认为,讼争房屋已由母亲优惠购买,该房所有权属其所有。她对讼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双方关系不睦,且二被告在外又另有住房,为避免家庭关系恶化,有利于母亲安度晚年,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要求二被告迁让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单位确实出资购买了讼争房屋的部分面积,故二被告对讼争房屋享有使用权。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后,单位已取消住房分配改为货币补贴,因此母亲应对女、婿进行合理的补偿。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评估后,作出判决:女、婿迁出讼争房屋,母亲补偿二被告74381.88元并补偿装修款6136元、进户费90元,合计80607.8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此案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
| 来源: 无锡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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