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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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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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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2005年4月,何女士与王某离婚,5岁的儿子被判给何女士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被公司派驻到国外,2年多从未给儿子抚养费。今年,王某从国外回来,何女士带儿子前去追索抚养费,王某拒绝支付。何女士问能否要求王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法官: 何女士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某虽然多年没有见过儿子,但抚养的义务不会因此解除,其应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 |
| 来源: 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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