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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需帮助有条件
2007-09-27

 
  ■案例:
  曾娜与裘某结婚前,双方都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过公证。结婚还不满5年,他们已经启动了离婚程序。曾娜原来在IT业工作,收入不错,和裘某一起买了房,手头还有一点儿积蓄。谁知一次手术就用光了曾娜的积蓄,最主要的是好工作没了,现在挣的钱也就刚够维持生活。而裘某的收入却有增无减。与裘某相比,曾娜成了困难户,所以想要求裘某在离婚时给予适当帮助。原以为这对裘某来说是小事一桩,谁知还是遭到了拒绝。裘某认为曾娜
的收入虽然不高,但维持正常生活是没有问题的,因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理由要求帮助。曾娜问能维持生活就不不能要求富足的对方给予帮助吗?
  ■ 法官: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另一方也应给予适当帮助。但是,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生活困难”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应该说曾娜的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者的范畴。其理由,一是你“和裘某一起买了房”,所以离婚后你不会无处可住;二是你“现在挣的钱”虽不多,但维持基本生活尚不成问题。曾娜的困难只是相对于裘某的现在和曾娜自己的过去而言,是由于“攀比”而产生的一种心理不平衡。既然如此,就不要再提什么“帮助”的要求了。
来源: 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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