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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起婚内赔偿案
2001-04-05

 

  《华声报》讯:家住杭州市文二路的郑女士因遭丈夫顾某殴打致伤,遂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603.5元。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顾某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556元。据了解,这起婚内赔偿纠纷案在浙江省尚属首例。

  据新华社消息,原告与被告顾某已结婚多年,2000年10月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顾某因此迁怒于妻子,同年11月16日离婚案在法院开庭结束后,顾某尾随妻子,双方发生争执,后顾某就拳击妻子脸部,致其鼻骨骨折。同年12月29日,两人碰面后在马路上又发生争执,顾某追打妻子,致郑女士头部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庭审中,被告矢口否认殴打过原告,法院经审理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殴打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家庭暴力为法律所不允许。被告殴打原告的违法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在事发后到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始终无悔改之意,无法取得原告的谅解,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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