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个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天汪的问题。它不仅能对受暴者造成严重的 身心摧残,而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各级妇联及相关组织的努力之下, “家庭暴力”一词写进了《婚姻法》(修正草案)。
但是,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人将家庭暴 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的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 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也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 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成员在肉体、精神、言语、经济方面的虐待”;还有人 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密友间的高压控制,其形式包括:肉体、性、言语或精神上的 虐待或威胁。虐待者经常采用经济虐待、隔离孤立、恫吓、威胁等手段对对方施加 压力。”
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 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 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 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 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 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 暴力、对残疾家庭成员的暴力等。
夫妻暴力在所有家庭暴力中是最常见的一种,《婚姻法》(修正草案)主要针 对的也是这种暴力类型。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行为。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主要是: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 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 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 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 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精神控制目的对 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 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 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性暴力的具体行为是:经常以暴力强行与 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 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 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虐待(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 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以及家庭成员间造成的伤害都属于家 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按照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划分,虐待以及家庭成员间的伤害属 于家庭暴力的高级形式,这是要对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建议( 婚姻法)(修正草案)中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五条所涉及 的“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应该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考虑到人们长期 以来已经熟悉了“虐待”一词,可以在“家庭暴力”一词之后以括号的形式注明“ 包括虐待家庭成员”。
界定家庭暴力是将其写入法律的一个最基本前提,必须对家庭暴力进行深入研 究,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划分哪些应该为法律所调整,这也是明确法律责任将法律真 正落到实处的一个基础。
(段燕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郭慧敏(西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