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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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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甘肃省综治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制定了《甘肃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并下发各地贯彻执行。《规定》明确指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并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推脱和拒绝受害人的投诉,对施暴者应依法严肃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条件的法院还要设立家庭暴力犯罪专门法庭或合议厅。3月8日《甘肃省法制日报》全文登载这一规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妇联的有关领导就这一规定的出台分别发表了意见。兰州晚报、兰州晨报等新闻媒体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大力宣传。这一规定的颁布施行适逢纪念国际“三八”妇女节94周年,它给甘肃省“三八”维权周活动增添了新的内容和亮点。 | |
| 甘肃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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