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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大内司委、省妇联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座谈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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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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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后,为在全省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好《决议》, 4月5日下午,省人大内司委与省妇联联合邀请省综治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老龄办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召开了座谈会。大家就如何贯彻落实《决议》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措施。大家一致认为:《决议》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反映了弱势群体的意愿,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建设“平安”山东的具体行动。《决议》作为我省第一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必将对我省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一致表示,会后一定要加大对《决议》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围绕《决议》的贯彻落实,重点抓好对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座谈会上省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李建军同志就省政法委、省综治办如何组织、协调政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决议》的贯彻落实《决议》作了发言。
山东省公安厅的同志表示: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家庭暴力纳入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二是对公民控告、举报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处理。施暴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检察院的同志表示:一定要按照法律和《决议》的规定,妥善办理好此类事件。凡是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依法应予立案。三是对应作出有罪判决而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裁判不公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起抗诉,加强审判监督。
山东省法院的同志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一是继续作好家庭暴力的司法鉴定工作。二是依法审理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三是加大对全省法院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山东省司法厅的同志表示:要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和调解组织的作用,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主动地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刘学德作了总结发言,他要求大家要充分认识《决议》的重要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决议》的宣传力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切实把《决议》贯彻落实好。
通过这次会议,大家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增强了做好反家暴工作的信心,对进一步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决议》的贯彻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
| 山东省妇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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