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和群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一时之间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苏州市妇联从不同途径了解到妇女群众对条例的反应。
首先,妇女群众对取消强制婚检争议较大。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婚检是优生优育的一种保证,是出于自身保健的需要,一旦取消,就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很可能会导致婴儿出生缺陷率的提高,严重影响妇女儿童"十五"规划指标的完成,她们甚至把这一问题提高到法与条例究竟谁算数的高度,坚持认为不能为了讲人情味而因噎废食,全盘否定婚检。
其次,绝大多数妇女群众对条例持肯定态度,主要观点有: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时代和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社会转型期,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流动加速,就业渠道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结婚要求单位出具证明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需求。2、《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许多人认为,条例的颁布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集中体现,强化了婚姻自我约束的自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保护了个人隐私权,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体现。3、折射出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强化了政府的服务意识。4、体现出立法的人性化。结婚手续、程序简化,婚前体检由强制改成自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为确保《条例》实施到位,苏州市妇联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大力宣传《条例》,又要同时宣传新《婚姻法》,提高群众对《条例》和《婚姻法》的知晓度,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2、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居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登记联网,妨止重婚现象的增多。 3、建议由自愿婚检者自主选择县级以上医院,不搞婚检垄断,避免婚检乱收费现象。4、进一步明确特殊病患的种类。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对不宜结婚和结婚后不宜生育的疾病给予明确界定,希望进一步加强医学研究,使群众清楚哪些病属于不宜结婚和不宜生育的范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