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人才报》报道:如果公司员工间相互恋爱或结婚,两人中就必须有一人离职,这是一些"白领"公司的规矩,或有明文,或虽不成文而众所周知。如著名的软件公司用友公司,就将这种规定写入了公司的内部制度。公司为何反对员工间的婚恋?原因主要是管理者认为员工间在上班时间接触过于频繁和亲密,会妨碍管理,降低工作效率,影响人际关系,也可能令其他员工不适。报道提出的问题是: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表面看来,要求"内部婚恋"的员工离职的做法是没有性别指向的,但由于往往是级别较低的一方忍痛离去,而这一方又往往是女性,因此,女性应当是此类做法的主要"受害者"。
律师金正认为,此种做法是否违法,要看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写入了相关条款。如果写入了,就表示员工在加入公司之初就接受了这一条件,一旦员工"内部婚恋",公司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出这样的离职条件,则公司无权解聘员工,因为"内部婚恋"并不在《劳动法》规定的几种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中。但是,金正律师也提出了她的困惑:表面看起来,是否有合同约定可以决定公司解聘"内部婚恋"员工的合法或违法,而且这些公司也并没有直接禁止员工婚恋,但是,将婚恋与岗位联系起来的做法,总让人觉得是伤害了员工的利益。
劳动法博士姜俊禄律师就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首先指出,禁止员工相互恋爱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恋爱是个人事务,且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公司予以干涉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至于要求结婚的员工必须有一人离职,即使有合同约定在先,也仍然是违法的。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说,劳动关系是企业与员工个人之间独立的、封闭的关系,不能为这种关系赋予涉及他人的条件。虽然,这一前提也有例外,如:企业可能为照顾夫妻团聚而安排岗位,并约定原在企业的一方辞职或调出时另一方也须离职,这种要求可以受到法律的支持,但本报道所谈及的情况不应属例外。
此外,企业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变相地干涉了婚姻自由,因为它将员工结婚和就业对立起来,迫使其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有的公司用制度规定的方式约束"内部婚恋",这是否有效?姜俊禄说,用人单位要使某种规定对员工形成合法约束,有两种办法:一是列入劳动合同的附件,二是其他途径。对"其他途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三条要求:经民主程序通过、公示、内容合法,三条要求均须满足。如果制度规定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且内容不合法,则只能是没有效力的。
其实,类似的做法,在国家机关中是存在的,一般不安排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同一单位工作。但这是出于廉政的考虑,姜俊禄认为是合理的。至于有的企业担心一些特殊岗位上的员工如财会人员相互婚恋可能会导致某些问题,姜俊禄也认为可以理解,但他表示,要求这些特殊岗位上"内部婚恋"的员工离职,只应一事一议,不应扩大到全体员工,何况还可以采取调换岗位的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