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5年,我们就曾在全国11个城市200多个工厂对女职工的劳动保健情况做过抽样调查,调查的结果是约有44%的女职工不同程度地接触过有毒、有害物质,包括铅、苯等。据资料显示,仅2001年,卫生部就接到职业中毒报告222起756例,死亡110例,其中同时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共有9起49人,而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是女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专门从事妇女劳动保护研究的赵树芬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组数字。
健康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劳动者创造财富的基本条件;女性的生命健康,关乎一半人口的生存质量,也关乎人口素质的稳定和提高。1988年,国务院以第9号令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妇女劳动保护的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妇女的"三期"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行政法规。同一时期,《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中,均强调妇女在劳动和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应受特殊保护。今年5月,又有专门针对职业病问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对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工会组织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范。在这两个法律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可以说,我国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走向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已经纳入法制轨道。
然而,标举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定不易,真正执行好更难,劳动保护案件至今频发,警钟长鸣。目前,企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较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一是对孕期、哺乳期妇女应该享有的待遇和补偿不予兑现;二是加班加点严重,且不按规定发给女职工加班费;三是劳动环境差,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缺少防护,不安全隐患突出。在这些问题中,难辞其咎的首先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观念,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员工的身体健康,管理松懈。
一面是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面却是企业的"我行我素",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当务之急是抓好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工作,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让那些漠视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或个人望而却步。"法律工作者李女士一语中的。
现状如何?比如,国家已有规定,凡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设计建造厂房的同时即要同步考虑卫生预防设施,并在开始生产之时启动。但长期以来,这个问题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工业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时未予考虑,企业投产后再进行整改,往往因成本很大而难以实现;再比如,有的地方几乎年年都搞劳动执法大检查,但始终没有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执法检查的内容,有的地方则习惯于搞阶段式或"面上"的检查工作而忽视了"点上"的监督工作,以至于一次又一次在事故发生后扮演"事后诸葛亮"。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其形同虚设。
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应当并举。政府职能部门应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企业特别是新建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那些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企业领导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向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程序以及执法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运用诸如责令改正、罚款、限期整顿乃至停业整改等各种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卫生部等9部委和组织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时间将持续半年,至明年1月结束。专项整治的范围为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经济增长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而尊重生命应该成为追求社会发展进步的理念前提。惟有依靠有力的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椒江女婴致畸案"这样的悲剧才能不再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