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解决家庭暴力“无法可依”的问题,早在2000年,针对全省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妇女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严峻事实,河北省妇联起草了《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稿,向河北省人大上报了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的申请及立法依据。2002年,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将《条例》的制定纳入2003年立法计划。为使《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三年来,河北省妇联与省人大司委深入到部分市、县的妇女群众和公检法司部门进行立法调研,召开论证会,到广西、湖南二省进行立法考察,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先后21次易稿,保证了《条例》的可行性和实效性。2003年7月、2004年5月,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十次会议分别《条例》进行了初审和二次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条例》是站在保障妇女儿童人权的高度,综合河北省反家暴工作的实践和其他省市的经验而制定的。《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加大了各级政府对家庭暴力的干涉力度,特别强调了基层组织的职责,同时增加了媒体和教育等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妇联、工会、共青团、居(村)委会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等各方面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列入普法工作规划,司法、文教、妇联、新闻媒体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形成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公安、司法、妇联和基层组织应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应及时制止而不制止的,对责任人给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应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鉴定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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