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 |
|
|
 |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视角 |
 | |
|
|
|
| 2004-07-26 |
|
|
|
| |
一是发挥公证功能。将公证服务引入妇女维权工作,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尤其是老弱病残的下岗妇女减免收费,有效减少了纠纷和诉讼;二是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咨询服务相结合,通过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工作联动制度,真正把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普法依法治理等融为一体,形成法制宣传、调处纠纷等配套联动的服务机制,以“温情”裁决妇女儿童维权纠纷;三是发挥安置帮教功能。高度重视刑释解教回归人员中妇女群体的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服务、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和扩大就业方面的优势,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妇女重新犯罪;四是发挥诉讼代理功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拒不接受调解的纠纷,指派优秀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诉讼,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 |
| (江苏省妇联供稿)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