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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牛瑞金 熊焰 |
| 200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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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的时候,我感觉受到了羞辱"
宋女士投身"找到啦"时,正是网站的鼎盛时期。当她从一名普通的销售人员逐渐成长为销售部经理时,她却不得不离开了。
2001年9月25日下班,宋女士还在整理上午参加的投标项目资料,办公桌上的电话响了,网站CEO(首席执行官)于红岩通知她,公司将辞退她,理由是宋的"业绩不好"。"销售部没有人比我业绩更好,而且我们部门的业绩也是公司最好的。"宋指着当月的任务表向于红岩抗议。
那一天,要辞退宋女士的事情不了了之,第二天,这事又被重提。宋女士说自己心里不是没有任何准备"因为前-天我就看见人力资源经理从上海回来了,拎着很多东西,全是公司的礼品,当时我就觉得不对头,后来有人告诉我,上海那边已经全部辞退完,只一天的时间,上海分公司就关门大吉。"
宋女士觉得,按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她提出了这个要求后,于红岩答应公司商量后给她答复。晚上七点多,于红岩告诉她,公司决定给她降职,由销售经理降为销售员,薪金按一天30元计算。而宋原来的底薪是5500元,"按一天30元给我的话,我的薪水在公司里连清洁工都不如。"宋女士非常生气,她开始找律师,想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件事,"我每天还要上班,不然公司就会开除我。那是我最痛苦的一段时间,那时公司还没有大规模的裁员。"
9月30日是发工资的日子,"以前,我们的工资都是打到卡里,而这一次我的工资却没打进去。"她去问财务,得到的答复是,如果不在离职表上签字的话,工资就不发了。"我在离职表上签了字,因为我觉得自己被羞辱够了,想赶快摆脱他们,摆脱这种感觉。"
宋女土后来成了"白领秋菊"中的-个。
网站元老,一样没有经济补偿金
已经48岁的马女士,1997年开始为网站效力,属于"找到啦"网站中元老级人物,也是网站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家都尊敬地叫她马老师。
公司通常的工作时间是朝九晚六,只是白领加班是家常便饭,尤其是做IT业的,马老师的工作时间更长,通常要到晚上八九点。虽说加班多数时候没有加班工资,但马老师还是觉得那段马不停蹄的紧张日子是愉快的。
2001年9月23日,在公司的高层会议上,于红岩向大家传达了美方不再继续投资的消息,并要求大家保密。"我当时非常震惊,可是我不愿去相信,也不想换地方,我想尽最大的努力和于红岩呆在一起,度过公司的难关。"马老师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公司的裁员动作已经开始,看着一个一个的同事被叫到于红岩的办公室,然后面色土灰地出来,收拾东西,走掉"仍然在工作的员工时不时会来问我,公司到底怎么啦?我的心情非常复杂。"
员工们一个接一个地被辞退。终于轮到了马老师。10月26日下午马老师被告知"可以回家"了。她向公司提了些要求:一是要公司出具裁员证明,"我年纪大了,再找工作不容易,有这么一份证明,可以申请失业保险。"二是要公司出具一份推荐信,以备不时之需。这些要求于红岩都答应了,可当马老师提起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谈话就不欢而散。10月31日,马老师回公司开工资证明,想申请失业保险,遭到拒绝。
"不单是我,10月下旬走的人都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只有10月上旬走的人拿了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马老师和其他10月下旬走的人被告知公司没钱了,可以把自己的PC机带走,"可是我们办完手续回办公室一看,机器被换掉了,17寸的显示屏被换成了15寸的。"
马老师回家看法律书去了。
"我们不是黑工!"
"起初知道公司开始裁员的时候,我们很平静,也很理解。"马老师认为"找到啦"拥有一群很有风度的员工,"可是,当我们要走的时候,公司承诺的年假、机器,甚至是正常报销都没有了,这些小事让人觉得很伤心,大家的怒气一点一点被激发了。"
终于有人站了出来。最先申请劳动仲裁的是原销售部的杨女士,当她与其他的员工联系时,才发现,大家都憋着气,都窝在家里看法律方面的书。于是很自发的"白领秋菊"们走到了一起,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找到啦"网站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年假、报销。
裁员过程中所积累的不愉快,还没有完结--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找到啦"网站的律师提出,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红岩表示:"董事会没有授权我与员工签合同。公司曾经准备上市,有过一份合同的文本。美国人的条款特别细,中英文翻译又很麻烦,我看了觉得头疼,员工也头疼,而且当时IT行情看涨,有的员工想不签合同对自己也有好处。"
员工们的解释是另外一种,他们说公司曾经拿出过一份合同让大家签,合同只有一份,并且没有盖公章,员工们签字后,合同就被拿走了。销售部的宋女士离职的时候,曾经到人事部去复印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后被辞退的员工要求这么做时,均遭到了拒绝),她拿出这份复印件,记者看到的是一份简单到不能再简单、普通的、标准的劳动合同,与国内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无二样,并且合同上只有宋女士一人的签名,公司该盖章的地方一片空白。
于红岩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说:"(合同一事)难道员工们没有责任吗?要是有骨气的话,为什么小走?这只能说明公司对员工很好。"对于为什么签了这不合法的一式一份的合同,马老师说:"完全是出于对公司的感情和信任。"可是这样的合同后来就被公司利用了,玩出了不少花样,"员工辞职,公司就拿出合同盖上章,说合同还没到期,扣一个月工资;现在这种情况,就说没有劳动合同。就是这样,合同完全被公司把持着,有利时就出示,不利时就说没有。"
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找到啦"和员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也许只是争了一口气"
仲裁的过程很痛苦,与公司一方老练的律师相比,员工们显然对仲裁程序不太熟悉,他们的陈述不时被仲裁员打断。但他们不在乎自己的尴尬,对公司提出的种种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一点一点地反驳。
枯燥而冗长的庭审之后,员工们最终同意接受调解并稍微降低了赔偿请求。他们后来向记者解释,"我们坚持要仲裁,其实一开始就是为了争一口气,洗刷羞辱感。"
2002年春节前夕,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找到啦"网站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做出裁决:除了个别未办理本市务工证的人员,所有参加仲裁的原"找到啦"网站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均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裁决还提到,网站除了要向这些被辞退的员工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由于"找到啦"网站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还应支付申诉人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仲裁委员会还对员工要求支付的未报销费用、未休年假及拖欠工资的请求给予了支持。按照裁定书,"找到啦"网站应向他们支付20余万元。但是员工们对于这样的结果并不乐观:"怎么能拿得到钱呢?公司的账也许早就做空了,CEO也辞职了。"对于这些普通的员工来说,远在美国的投资人是那么的遥不可及。
对于这场仲裁,马老师说,"争一口气是最重要的",他们从没真正指望过能拿到钱。如果网站对仲裁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然后是一审、二审,谁也拖不起这份时间,而且那"找到啦"很可能已经宣告死亡,他们获得的也许只是一份法律名义上的"胜利"。
记者照着马老师和宋女士给的公司电话号码打过去,无人接听;顺着地址,找到原本坐落在繁华的北京站口一幢宏伟的写字楼里的"找到啦"网站,发现有的房间已经大门紧闭,从门缝里望进去,里面一片狼藉.一幅人去楼空的景象;有的房间已经开始重新装修,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又有新的公司要入驻了。
专家提示
受访者:
常凯 (劳动法学博士 教授 中国工运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
所长 北京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研究员)
宋东 (北京市总工会 律师)
采访者:本刊记者 熊焰
记者:本案中,"找到啦"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常凯: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时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找到啦"裁员没有提前30日通知员工,以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记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怎样确定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宋东:《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方面合格,不存在非法情形,那么双方只要存在事实的劳动用工关系,即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企业支付了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在劳动用工期间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明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显然不利,劳动者因此要承担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风险。这样,劳动争议发生时,他们的某些权利就有可能被侵犯或者不能明确。比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就是以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工资高补偿金就高,反之就低,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劳动者就要承担本来是高工资被说成是低工资的风险。按规定,劳动合同最起码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一份。
记者:目前,"找到啦"员工们虽然在仲裁中获胜,可他们对自己能够真正拿到钱没有信心,他们担心公司账上已经没有钱了。当记者赶到网站当初的办公地址时,发现已是人去楼空。这时员工该怎么办?
常凯:其实,员工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就应该申请强制保全,以防公司把账做空,或是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甚至是以后的判决(如果进入到诉讼程序的话)的执行。到现在这个地步,员工想追回自己应得的补偿,确实比较棘手。可也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如果仲裁已经生效,员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及时地向法院报告公司的一些做空账或是转移财产的动作。不管账怎么做空,只要公司还在,就一定能够查出来,只是方法问题。实在不行,员工已经是"找到啦"网站的债权人,他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记者:如果公司破产,员工的这笔经济补偿金该如何支付?
常凯:企业破产后,应当首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是属于应当最先支付的职工工资费用里面的。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由于右述1、3、4、7顶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除需全额补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什么情况下,企业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在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行辞退,《劳动法》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4.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5.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中国妇女》2002.4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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