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做好这一工作,全国妇联于2004年4月2日至5日在云南进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工作。
全国妇联调研工作组一行由全国妇联办公厅副主任王卫国同志和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同志带队,全国妇联办公厅白满霞、全国妇联权益部李岳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马冬玲共5人组成。
在云南期间调研组就“关于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化妇联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关于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内容”、“关于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化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三个题目召开了三个专题座谈会。云南省妇联按调研组的要求组织了云南省和昆明市妇联主席和各部室部长、工会女工委领导及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高知联谊会的秘书长等妇女组织的领导和工作骨干,邀请了农村经济与妇女发展研究专家,妇女与社会发展研究组专家、法学教授、社会学教授,研究女性学、法律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的教授和学者;还邀请了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民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卫生厅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干部参与讨论。
会上,各位参会人员都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4月颁布以来,对于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深入人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妇女权益的状况和妇女的利益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因此,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意义重大。经过几次座谈会,各单位领导及邀请的专家学者分别针对不同的专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在宏观上应立足高远,放眼大局。司法厅周鹄昌副厅长提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个特别法,在修改当中,要注意考虑与其它法律的衔接问题;同时,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又是一种柔性法律,法律条款规定不够强硬,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女性人口的比例占人口总数的一半,因此,女性权益的改善和完善,不仅仅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保证,而且,它是符合我国现行依法治国内在要求的,它对提升国家对外形象,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以及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因此,建议把《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升一个高度,上升成为一部基本法,则可大大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保障效果更为突出。
2.应在《宪法》的框架下,提高妇联组织的地位,提高妇联组织的参政能力,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应强化妇联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强化妇联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在针对妇女法实施情况调查中反映最强烈的意见之一,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涉及妇联组织的性质、职能、活动范围和作用。妇联为妇女法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的操作载体,而这样一个重要的组织,一直处于法律规范的真空中,这不得不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缺陷。因此建议在此次妇女法的修改当中,将妇联组织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等明确写进法律当中,不仅为妇联组织依法维权、依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国家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支持妇联团结教育妇女,代表妇女参政议政,服务妇女,联系妇女,组织妇女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工作的一部分。
3.需要突出的妇女权益保护领域。修改妇女法应当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妇女发展和妇女权益中的重点领域,弥补现行法律中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的空白,提高妇女法的可操作性,强化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紧紧围绕妇女权益的六大权利来进行。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是以性别为标志的群体,是我国社会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对此已形成社会共识。尽管如此,事实上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主观上女性的参政意识较之男性显得相对薄弱,因而,在修改妇女法时,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明确并提高推荐选举中的女性候选人比例,规定量化指标,或者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在妇女法实施细则上作出相应规定。当然,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与妇女的受教育权是分不开的。因此,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要增加禁止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合中传播有损女性人格尊严方面的内容;增加对贫困失学女童的救助措施;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扩大妇女受教育比例,尤其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重视妇女的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问题,切实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与能力,才是实现妇女政治权益的前提和基础。要重视妇女的经济权利问题,加强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联系意识,要根据宪法要求,重视妇女的经济地位和财产权,尤其是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建议在妇女法修改时,对农村妇女包括出嫁女和离婚女在土地承包经营、经济项目的招标与承包经营、股权划分与分红、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应将这些细化规定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协调,不仅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做到执法可行。
4.应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此类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问题做进一步修改。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意见稿中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问题明确写入法律条款,各位参会人员都认为这是在我国 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后,适应妇女权益状况和利益需求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对性骚扰行为存在的空白和盲点的补充。但由于"性骚扰"问题存在着一是界定难,二是举证难,三是起诉难的问题,妇女在此项笼统规定下,难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建议对性骚扰的条款进行细化的规定,尤其是对界定要更精准一些。同时,参会人员也针对家庭暴力难于确定执法和监督主体的问题,建议强化公安机关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能作用,以解决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维权时取证困难的问题。
5.针对女性因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还对劳动权益方面提出增设对女职工实行生育基金统筹、生育保险等制度,促进女性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大对失业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的保护;加大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保护力度;增加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法律责任与救济方面,要进一步司法化,增强可诉性,细化程序规定,增加救济措施和途径,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月4日,调研组一行在省妇联金桂兰副主席及权益部贺平部长的陪同下,到昆明市席子营社区进行社区妇联维权岗的考察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调研的座谈。按调研组及省妇联的要求,昆明市妇联组织了昆明市妇联主席和各部室部长,盘龙区、五华区妇联主席,社区维权专干及社区居委会主任,云南宏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昆明天天洗涤有限公司总经理共23人参加了座谈会。会上,各位参会人员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于增强法律的操作性与权利保障的强硬性,并提出了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应该加强宣传力度,尤其是面向基层和广大群众的宣传,让人们都知法懂法,广大妇女群众都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全国妇联办公厅副主任王卫国同志对我省基层妇联维权工作给予了肯定,他说到,妇联工作要把妇女权益保障纳入社会发展,用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协调发展,妇女与环境和谐发展。 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目的在于在当前形势下更好的维权。在目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妇女仍是相对的弱势群体,维权的着眼点,出发点关键在于提高妇女素质上,这点在云南显得尤为重要。王卫国同志还谈到,一个国家的运作,一靠法律,二靠政策。因此,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一是在修改过程中要注意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二是要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党和国家政策上的衔接,避免重复和做到“不打架”,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创新。我们几次座谈讨论的兴奋点都集中在如何增强操作性和怎样处罚上,然而,预防是关键,惩罚是手段,稳定是目标,我们要从大局着眼,小处着手,注重法律的引导和震慑作用,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与归宿是对整个社会行为有序化的指引和倡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