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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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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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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并以《条例》形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重大突破,对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利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据省妇联统计,自2003年到2005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达2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件的17%左右。部分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据调查,近年来在省女子监 狱服刑人员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的占服刑人员总数15%。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酗酒、赌博、包二奶、吸毒及卖淫、嫖娼等丑恶行为相关联,增加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范,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1999年11月,联合国作出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确定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目前,全国已有河北、重庆 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吉林省于2003年由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文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有关部门也总结和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制定《条例》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如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职责还不够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在制止 家庭暴力方面还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因此,依据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的起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理念。2003年初,省妇 联向省人大递交了关于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工作的报告,被纳入省十届人大五年立法计划。2005年2月,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妇联委托赵艳玲等11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条例的议案》。为落实好代表议案,2005年9月,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妇联深入到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等地进行调研,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了我省家庭暴力的现状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2006 年初,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制定《条例(草案)》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由内司委牵头成立了起草小组。2006年3月,为学习借鉴兄弟省的立法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忠民同志带领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 会法工委和省妇联的有关人员赴云南、贵州、河北三省学习考察。4月初形成《条例(草案)》试拟稿。之后,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下旬将《条例(草 案)》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相关部门、九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和208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对反馈回来的结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先后九易其稿。2006年8月29日,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部条例是必要的,同时,提出应加强《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等意见。会后,法工委就妥善解决好有关问题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并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12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省人大内司委、省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07年1月1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理念,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加宽泛。《条例》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的特殊性,将家庭暴力的界定更加宽泛些,有利于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二是明确实施主体。《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这样规定能够强化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责任,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力度。三是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第四条进一步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这样规定,旨在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四是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责。《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医疗机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五是明确了对家庭暴力 受害人救助的渠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这一规定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条例》是一部旨在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的现代文明家庭关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
| 来源: 吉林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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