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和责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对谈恋爱的双方来讲,一方要求另一方退还财产的依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谁是造成恋爱关系破裂的责任者。"
恋爱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虽然与婚后夫妻间财产分割不同,但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是受理的,处理方法一般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
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因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具体到李芳的情况,应该区别对待;两人互相赠送用品属于赠予性质,无需返还;男友送给她的金首饰可酌情返还,也可折抵一定数额的现金;共同购买的东西可视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音响不属于赠予性质,应当返还。至于李芳提到的那笔旅费,属于两人关系尚好不分彼此时的消费,很难说得清谁花多少,相信其男友也能举出来一些这样的费用,过于纠缠其中,会越来越乱,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再去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