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本世纪末,我区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妇女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在全面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使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妇女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一)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每个地(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有1名女干部;74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有1名女干部,争取配备2名,每个地(市)都要各有1名女县(市、区)委书记或女县(市、区)长;70%以上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区直党政机关,60%以上部门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地(市)、县(市、区)直属机关,至少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其中要注意选配一定数量的正职女领导干部;80%以上的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部门中至少要选配1—2名女领导干部;村党支部、村民(居民)委员会中也必须有女同志。要逐步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党代会中的女代表、女委员、女常委比例。
全区女党员的发展比例要在目前的基础上再提高2—3个百分点;在妇女较多的行业和部门中,可适当提高发展女党员的比例。要特别注意做好发展农牧区女党员的工作。
(二)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增加妇女就业人数,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加强妇女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到2000年,力争使妇女就业人数由现在的占全部就业人数的33.62%提高到45%以上。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现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到2000年,使50%以上的城镇需就业的妇女在就业前接受基本的职业技能培训。使60%的在职女职工接受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努力,使女职工中的高级技师、中级技工分别由1994年的0.1%、1%提高到3%、8%。
(三)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水平。
到2000年,在城镇女职工中对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进行试点,并逐步在全区推广。
各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所从事的职业特点,进一步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为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期妇女设哺乳室,保证母婴健康。做到80%以上的女职工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四)保障妇女受教育权,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
在西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中,重视妇女教育,逐步提高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全面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
普及义务教育,提高适龄女童入学率,降低女童失学、辍学率,力争到2000年,使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70%以上,在校女童辍学率控制在5%以下。
加强扫盲工作,使15周岁至40岁以下人口中的女性文盲率控制在30%左右。
到2000年,基本实现自治区政府提出的“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
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培养各级各类女性专业人才。在每年的职业技术教育中女性要占一半以上。
(五)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机构,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到2000年,使40%的县(不同类型地区标准)实现以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达标;使40%的县孕产妇保健教育、系统保健覆盖率达标。
到2000年,城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农牧区新法接生率达到60%,其中20%的孕产妇到县以上医院住院分娩,使孕产妇死亡率在“八五”715.8/10万的基础上降低5%。
到2000年,全区通过投服碘茶、碘盐及碘油胶丸,消除碘缺乏病。
(六)保障妇女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享受良好的生殖保健服务。
到2000年,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5‰以内,计划生育间隔服务面达到65%。
(七)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坚决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八)采取倾斜政策,重视、扶持农牧区和贫困地区妇女发展。保护未成年女性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
加强对女科技人员的培训。在各级各类科技干部培训中,女科技干部要占培训总人数的25%。
充分调动女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女科技人员的劳动创造权,更好地为西藏各项建设服务。
对贫困地区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1门以上实用技术。
平均达到一乡1个女农(牧)业技术员。
扶持发展脱贫示范户1500户,兴办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300个,安排贫困妇女就业4800人,占贫困人口总数的1%。到2000年,基本解决贫困妇女的温饱问题。
对贫困残疾妇女开展康复扶贫。
(九)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她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
广播、电视、报纸每周至少报道一至两篇有关妇女工作的动态和消息。
(十)扩大我区妇女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促进世界和平。加强我区妇女同全国各省(区、市)妇女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十一)在自治区统计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