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1世纪,我区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将开始新的征程,进入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
妇女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社会的普遍重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区各级政府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1995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九五”妇女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九五”《纲要》),是我区妇女发展的重要里程碑。5年来,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认真贯彻实施“九五”《纲要》,为改善我区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速男女平等的进程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九五”《纲要》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区妇女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为21世纪的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1—2010年,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面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妇女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
我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几千年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实施妇女发展纲要过程中,与全国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适应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充分发掘妇女的人才、人力资源,努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使全区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到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求得自身的进步和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和妇女现状,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按照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10年妇女发展战略规划。《纲要》根据我区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6个优先发展领域,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政府职能,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各族妇女积极投身到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争取更大的进步与发展。
总目标
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在经济、政治、受教育程度、卫生保健、法律保护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确保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到2005年,全区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10年达到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到2005年达到80%以上,到2010年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5.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减少妇女贫困人口的数量。
(二)策略措施
在经济决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纳入性别平等观念,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水平。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1.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的权利。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4.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牧区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5.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妇女就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各种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6.加强对农村牧区妇女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科技素质,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注重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妇女,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为农村牧区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努力使妇女贫困人数降到最低程度。
7.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不得降低妇女的劳动报酬。
8.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残病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病妇女就业比例。
9.把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四期”保护内容明确纳入劳动合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普查妇科病制度,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劳动监察工作之中,并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10.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数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有明显提高,女常委的数量有所增加。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全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名以上女干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领导的比例要有所增加。
3.逐步提高全区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女干部总数的比例。
4.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要选配一定比例的女干部。
5.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要有女同志。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将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程度上推进妇女民主参与的进程。
1.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接纳女性意识,表彰、奖励、宣传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制度,为妇女提供平等竞争机会,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层。在选拔、聘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在选拔、聘用及职务晋升时女性不受歧视。
3.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规划,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的原则,对年轻优秀女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全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中按规定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女干部。
4.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女干部素质。各级党校和干校培养干部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2010年,全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妇女干部比例要在2000年基础上提高10%。要有计划地安排妇女干部挂职锻炼、考察学习、交流、轮岗、培训,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
5.提高后备干部中女性的比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20%。注意从基层和女职工集中的行业、部门及大、中专院校女生中物色合适人选,并有计划地加以培养,为选拔领导干部打好基础,拓宽女干部来源。
6.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代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8.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使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
3.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
4.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和科学教育水平,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到20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5.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缩短男女受教育的差距。到2010年,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要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
(二)策略措施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政策,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加大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力度,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把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整个教育发展规划,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2.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方法中,要体现性别意识,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3.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重点解决农村牧区、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教育部门要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障男女性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条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拒绝录取合格女生。
4.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适应技术培训工作。科技、科协、教育、农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广大女职工和农村牧区妇女进行职业技能和适用技术培训。在农村牧区初中教育中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农村牧区女童获得基础知识和劳动技能。
5.改善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及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残疾妇女、下岗女工等特殊群体妇女的受教育状况。教育部门要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大教育扶贫的力度。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农村牧区妇女培训场所,动员青壮年妇女文盲参加文化学习,力争扫除青壮年文盲。
6.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活动、科普讲座,向广大妇女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鼓励妇女立足本职,积极进取,岗位建功、岗位成才。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4.流动人口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与措施
加强对妇女健康的目标实施和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保障妇女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
1.贯彻落实妇女健康和公共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以农村牧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机构,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创造住院分娩条件,使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数上下降1/5。其中,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办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杜绝以控制性别为目的的剖宫或引产手术。
4.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
5.传播性科学知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城乡妇女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6.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牧区妇女健康的疾病。
7.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8.积极研究开发和引进推广新的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减少并发症,保证妇女生殖健康。到201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0/万以下。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0.通过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牧区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要。
11.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开辟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2.大力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维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法律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加快立法步伐,健全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从立法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加大宣传力度,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意识,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2.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对不依法办事,知法犯法,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3.建立妇女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4.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保护妇女的控告权、申诉权,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确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住房和抚养子女等民事权利。
5.组织各种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拐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刑事犯罪。
6.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7.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积极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向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的意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8.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关系。
4.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程度,为妇女创造适宜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5.扩大我区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区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国内各地区妇女的横向联系。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性别意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逐步改变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
2.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坚决禁止和打击黄色出版物。
3.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自”新女性。
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加强社会服务,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6.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7.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8.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其中,污水处理率达到5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70%。
9.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牧区建房规划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提高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以上,将农村牧区改水受益率提高到90%。
10.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农业化学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提高妇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水平,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组织与实施
1.各级政府负责本纲要在本地的实施,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督导、协调和监测评估。
各级政府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主管负责人的实绩考核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结合本地实际的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纲要中制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为实施纲要配备精干的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确保纲要的实施。
3.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5年对实施纲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要对本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2.进一步坚持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确保纲要目标的实现。
3.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 负责审批妇女纲要监测评估方案;
-- 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建立妇女数据库。
--定期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
--指导各地妇女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检查评估方案。
--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每两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并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指导各地妇女纲要的评估检查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监测评估机制。
4.加强信息收集、管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各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将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经常开展抽查评估。200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全面评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