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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共中央的信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
2004-10-09

 
中共中央: 
  我是一九二四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一九二五年三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1、遗体解剖后火化。 
  2、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一九五六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3、不搞遗体告别。 
  4、不开追悼会。 
  5、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作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以上是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 
  1、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2、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以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以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邓颖超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重写 

  *这是邓颖超生前就自己的后事安排写给党中央的信。根据她的要求,在她逝世后的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二日,《人民日报》全文予以公布。  
《邓颖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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