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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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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必须首先在法律上与实际上承认男女农民有同等权利,并保障其所有权。这是全国土地会议和土地法大纲上所肯定的原则和政策。任何人,任何地区不能对此有所修改或动摇其执行。但在具体处理方法上,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双方协议和多种多样的,即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处理之。“带地”仅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办法。
报告中有“农民极不安心,不知何时会失掉妻子、土地、财产”等字样,“失掉”二字意味着土地、财产均属男人所有,因而也即否定了妇女同样有土地、财产所有权的原则。这须引起你们注意,并希望你们在农民和干部中进行教育与说服工作。 | |
| (摘自《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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